身为中学校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共计39万余元。12月21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雄飞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肖雄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肖雄飞原系攸县第四中学校长。2004年底至2007年底,被告人肖雄飞在担任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新教学楼工程、校园绿化工程、学校维修工程以及复习资料采购等方面,先后收受5人所送现金共计393000元,并为行贿人结算大开绿灯。
2009年9月18日,攸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肖雄飞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肖雄飞不服判决,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株洲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雄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9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黄爱峰 汪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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