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继续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草案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图为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作的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中新网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 周兆军)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日第三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草案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社会保障的战略性储备保障资金,在社会保险法中应当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表示,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张柏林说,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提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是全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应当加强人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根据现行政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十五年。缴费不足十五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张柏林说,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这样规定不尽合理。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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