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权力架构
囿于既有格局,不从政治体制改革入手,想要解决“一把手”监督问题如同隔靴搔痒,无法治本。
对这一道理本身,不难形成共识。但改革方案的选择模式上却有分歧:改革力度是“跳跃式”还是“渐进式”?改革方式是“上对下”还是“下对上”?改革路径是“党内民主”为重点,还是“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协同推进为重点?
试图通过跳跃式政改方案,或者某一项一劳永逸的政改举措,全面解决“一把手”腐败问题,只是一个理想,并不现实。解决“一把手”监督难题,应当立足于中国国情,另辟蹊径。
既然是权力导致腐败,治本之策便是分解与制约权力。在宏观上,应坚持渐进式的政治体制改革之路,以“党内民主建设”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着力点,通过加大党代会为党内权力中心的领导体制的推行力度,辅以人大制度的完善化解“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的现状。在中观上,建立竞争性选举干部制度为突破口,发挥党代表在党内的主体地位,破解强势利益集团对施政的负面作用。在微观上,通过反腐倡廉制度分进合围,有效监控易于产生腐败的权力节点,逐步实现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目标质的飞跃。
建议一:加快构建党内民主制度,并与人大制度相对接
当前,党内民主制度改革原则就是“变对上负责为对下负责”,以党内民主来制约“一把手”的权力。通过较长时期的渐进式改革,逐步建立起以党代会为权力中心的党内领导体制,真正确立党代会作为党内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维护党代会党内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的地位。
具体路径是通过推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改变实际运作中常委会取代全委会,全委会取代党代会,权力集中在常委会特别是主要领导手中的权力架构倒置现象。党代会五年期间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履行除选举之外的其他职能。将常委会和正职负责人行使的决策权让渡给党代会和全委会行使。
另一方面,逐步探索党内民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对接、相协调的双重权力结构体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政府决策行为和任免政府负责人的监督制约。
建议二:逐步建立起在党代会领导下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衡的权力格局
可以考虑对党的各权力机构进行调整划分,比如纪委将部分全局性的监督职能“还给”党代会。党代会履行决策权,全委会履行执行权,党代会和纪委履行不同层次上的监督权。
建议三:党内建立竞争性选举制度
无论是现行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还是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都是一种代议式民主,这样一种民主形式,党代表的产生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可以说,党代表的产生实质上直接涉及党代会常任制的合理性、合法性及其功能的发挥。党代表产生的最有说服力和公信力的制度选择,就是要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进行竞争性选举。
实行竞争性选举最大的好处是保证代表的素质,党代表不是一种荣誉称号,而是要参政议政的,是要管大事、议大事的。只有高素质的或具有普遍代表性的代表才具备相当的参政议政能力。
从我们国家和我们党的实际情况看,目前探索竞争性选举应当注意处理好两个关系:
一是上级指定的候选人与基层支部讨论推荐候选人的关系。在实行党代会常任制体制下,上级领导尤其是“一把手”决定候选人的制度基础已经不存在了,从这个角度出发,上级推荐少数人作为候选人是科学的、符合国情党情实际的。
二是预设代表比例与平等选举的关系。平等选举的 “平等”,中国式名字叫“海选”。如果在党代表的选举中实行“海选”,应当以制度的方式规定代表的构成比例,表面上看是给竞争性套上了框子,但实质上是以政治手段尽量促进公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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