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于本月底举行。本次常委会会议将审议七部法律案,其中包括侵权责任法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这几部法律均属于“社会领域的立法”,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其中尤以侵权责任法草案和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最受关注。
有目共睹的是,近年来有关民生与社会领域的立法,一直在稳步推进。伴随着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物质与精神层面的成长,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对个体权利已日渐重视。但凡必要,每位公民也都会不遗余力,试图通过法律武器维护或救济自己的权利。这一切,也正是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和侵权责任法草案被付诸审议的时代背景。
前者,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1995年开始实施。然而,这部“保障私权、约束公权”的法律,其效用与现实明显脱节,未能真正体现“有损害即有救济”的现代法治基本原则。现在,通过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一高一低”(即降低赔偿门槛,提高赔偿标准)回应舆情压力。
后者,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一编,侵权责任法草案曾于2002年12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初审。近年来,随着经济与社会的渐次繁荣,制定一部统领全局的“民法典”已是当务之急。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即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同样,作为“民法典”九编中的一编,侵权责任法之意义与《物权法》旗鼓相当。
时至今日,中国改革船到江心,攻坚进入细节,体现在各个层面的博弈,也愈显具体甚至激烈。相关数据是,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案件98万余件;2008年增至103万余件;就在今年,诸如“开胸验肺”、“钓鱼执法”等侵权案例,更成舆论关注的焦点。一个共识是,这些“个案式维权”,更需要在法治条件下得到制度性化解。
法治社会的到来,不会因一部法律的落成而画上句号,具体的落实与执行才至为关键。在“法律打架”方面,《物权法》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架空”即是先例。在多起由强拆引发的自焚悲剧发生后,国务院法制办也正在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值得欣慰的是,酝酿中的《侵权责任法》,正在汲取这方面的经验与教训。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侵权责任法》草案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但根据《破产法》,此类赔偿属于一般债权,企业一旦破产,赔偿难以实现。最近的例子是“三鹿”破产案。然而,如果能以生命健康为更高位阶的权利,来思考法律的意义,就有必要对《破产法》在破产债权的顺序制度中加以规定,即优先满足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009年是“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之年。如果承认立法者不辞辛苦,目的是为生活立法,为保有公民的权利立法,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就不难理解,在规制法律的过程中,每一步都很关键,每一步都意义重大,每一个细节都惊天动地。
法律不仅调整社会生活,它同样是社会生活的反映。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也正是中国人权利意识高涨的时期,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走向,体现了一个国家立法政策的价值取向和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决定着民法乃至整个法律文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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