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在各界的质疑声中,国家标准委终于在这个问题上“松口”、放下身段,决定暂缓该标准的实施,无疑令人颇感欣慰。这或可视为是一次公共舆论的胜利,同时,一定程度上当然也体现了国家标准委能够倾听民意的风范。
不过,接下来,需要进一步关心的问题是,电摩标准,在“暂缓”之后该怎么办?依据国家标准委上述通知,下一步的行动是:“责成相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要在充分听取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加快修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便使该标准既能够符合产品在安全、环保和节能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能够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留有空间,更能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安全与权益”。
这样一个行动,应该说是合乎逻辑的。我们知道,此番引起争议的“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电动自行车划入机动车范畴”的电摩标准,所以能出台,一个基本背景和前提是:它是1999年发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中早就出现的内容。这意味着,若想使目前的电摩标准在“暂缓”之后,能进一步被修改,早已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内容应首先被修订,从而使有关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两个标准,能够充分地衔接、统一起来。
那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具体又应该怎样修订呢?国家标准委的“充分听取相关方意见”等要求,当然是不错的,但有些含混笼统。笔者以为,不妨以此为契机,为类似电动自行车和电摩这类国家标准的制定本身,也确立一个具有充分社会公信力的程序标准。
在我来看,这样一个程序标准至少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标准制定的载体、形式应充分公开、开放,如最好是开门的听证会而不是关门的讨论会;另一方面,标准制定的主体、参与者,应足够多元、丰富,如除了相关部门、官员、专家之外,还可以将相关的利益群体——像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都尽可能地吸纳进来。
必须意识到,作为一项社会影响广泛、牵涉利益甚广的公共政策,电动自行车和电摩等国家标准,不是一个单纯生硬的技术标准、工具标准,同时更是攸关民生利益福祉的生活标准、人文标准——在相当程度上,它将影响甚至决定着广大民众出行乃至生活方式的选择。因此,对于这样一个标准的制定,公共管理部门要慎之又慎,既要秉持科学技术理性,同时也要胸怀人文价值理性——保持对民生民意的尊重,并将之充分地内嵌到标准制定的过程和内容中来。(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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