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律研究专家刘德良认为,互联网络对中国民主法治的促进作用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方面,互联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快捷高效的特征使之成为公民最容易接近和利用的媒体。因此,它为公民实现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提供了便利。这在客观上督促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促进了中国民主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络为公民参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条件。
但刘德良同时提出,应该明确,能够推动和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的是作为一种新型媒介的互联网络,而非发生在网络上的事件本身。
“躲猫猫”、“跨省追捕”、“天价烟”……在2009年上演的一系列热门案件中,不论“角色”如何,网络均在“演员表”中占据了一席之位。
临近岁末,网络的势头依旧不减:
网络实名举报辽宁省阜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聚众淫乱”的上官宏祥,近日因涉嫌诬告陷害被当地警方刑拘;
内蒙古某贫困县检察院女检察长刘丽洁被网络揭发“置豪车、盖豪楼”。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近日表态,检察人员借豪车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
可以说,2009年发生的一系列热门案件的处理,几乎都有网络舆情推动的影子。有分析人士认为,网络的便捷快速和成本低廉,使之注定成为21世纪的民意形成管道,甚至可能成为传统民主的一种替代手段。
但要实现这个“可能”,也许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因为,2009年中的种种“网事”让我们看到,网络就像一把双刃剑,在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同时,也在时不时地触痛某些脆弱的“神经”……
网络反腐
初试锋芒的“廉政利器”
一张照片的曝光,掀起了一场强劲的舆论风暴。
抽“天价烟”、戴名表、发表“雷人”言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于2009年年初首先被网民“盯”上。
周久耕的“香烟门”事件,点燃了网络监督的激情。10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久耕受贿100余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这起事件在一些法律学者的眼里甚至成为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网络反腐”经典案例。
今年以年,网民借助互联网频频参与反腐倡廉,一批“蛀虫”先后败下阵来。
1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考察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络信息工作时,又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网络举报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时间,“网络反腐”的点击率直线上升。
不过,在一片叫好声当中,也出现了一些担忧的声音。
北京邮电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法律如何在“腐败分子”的人格权与公民的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知情权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将是网络反腐所面临的重要困境。而这个问题能否解决,将对网络反腐的成败产生决定性作用。
此外,刘德良还提出两个法律问题: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反腐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网络反腐的制度化问题。
刘德良指出,在网络反腐事件中,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无论如何也“绕”不开的“角色”。那么,作为一个“守门人”,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对于网民的言语如何监管?对于被监督者要求删除屏蔽网民的反腐举报的‘指示’、‘命令’,他们该如何行事?这些都将是网络反腐所不得不面临的困境。
“说白了,网络反腐制度化就是网络反腐与专门机构在反腐制度上如何衔接的问题。”刘德良告诉记者,目前,网络反腐究竟应该由哪级机构、何种机构受理,相关制度方面尚属空白。在既有的网络反腐事件中,有的由同级机构来追查,有的则由更高级别的机构来指示下级机构或直接由自己负责追查。
“这种做法既可能导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结果,也可能导致相互包庇或掩盖腐败行为,有的甚至会对检举者实施打击报复等。”刘德良说,“当然,有的网络反腐行为也可能由于长时间无人问津而不了了之。”
网民调查
“亦正亦邪”的舆论监督
如果说“网络反腐”的参与者还只是“活跃”于虚拟世界中,那么,在“躲猫猫”事件中,网民们则彻彻底底地从幕后走到台前,站在了整场舆论漩涡的中心。
根据人民舆论检测室公布的《2009年上半年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榜》,“躲猫猫”事件的舆情热度为红色(最高值),是2009年最火的一个事件。
据统计,“躲猫猫”事件被报道后,该条新闻当日的跟帖发言就超过了35000多条。至2月22日下午,相关网页已多达70余万个。舆情分析人士认为,“躲猫猫”事件引起的舆论影响超出了以前发生的很多涉及平民与政府的公众事件,直接或间接给了当地官员很大的舆论压力。
坊间也有人指出,正是因为网友对于“躲猫猫”事件起初调查结果的质疑,才直接导致当地政府组织网友组成网友调查委员会调查事件的真相。由此,“躲猫猫”事件的网民参与一度被视为网络舆论监督的典范。
不过,对于“躲猫猫”事件中的网民调查,刘德良却给出了“法治的悲哀”这样的评价:“从让网民参与调查和行政理念的转变的角度来说,有进步的成分。但从发生这个事情本身来说,这是法治的悲哀。”
给出这样的评价,刘德良有着自己的理由:“应该说,这个调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刑事司法调查。法律意义上的调查不应该有网民参与,这只是宣传部门面对网民的舆论期望,为了取信于民,给予的一次回应行动。”
“网友参与司法调查是法治社会不正常的现象。我认为涉及公共利益又不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原则上政府都应该主动公开,提供畅通、有效的渠道让民众参与、了解、监督,更好地树立政府的公信力,杜绝这种戏谑、恶搞的词汇蹿红网络,这才是治本之策。”刘德良表示。
网络诽谤
变了味儿的“网络举报”
“我国的很多社会问题,正在网络舆论的监督下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如在云南‘躲猫猫’事件中,由于网民的监督与参与,促使这一事件真相大白,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网络舆论的开放,除了对政府进行了有效的监督之外,每个公民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涂光晋在接受采访时说。
但涂光晋同时指出,网络上的一些背离事实真相,对某个个人或组织所进行的人肉搜索与舆论“围剿”,并不是积极健康的发展方向。
正如涂光晋所言,近年来网络中的“暴民”现象并不鲜见。而今年10月发生的“艾滋女”事件的策划者,则在2009年的“网络暴民”中“脱颖而出”。
10月12日,一条“河北容城‘艾滋女’与279名‘嫖客’发生关系”的帖子连同数百张不雅照出现在互联网上,迅速被众多网站转载,舆论哗然。此后,“发帖人”闫德利主动提出进行HIV抗体检测,检测结果证实她并没有感染艾滋病毒。她同时表示,帖子所称的个人博客并非其本人所写,整个事件是有人恶意毁谤。目前,涉嫌发帖报复的犯罪嫌疑人、闫德利的前男友杨勇猛已被逮捕。
无独有偶。曾经纷纷扰扰的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也在年底前落槌,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在网络上发帖恶意中伤他人的韩兴昌有期徒刑1年。这一网络诽谤案自2008年6月30日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立案调查起,因自诉案件公安部门该不该立案、检察部门该不该公诉等问题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此,刘德良认为,网络诽谤案件的出现说明,“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不是无限制的”。
“虽然互联网络为公民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提供了高效的条件,但是,与在传统条件下一样,公民利用网络发表言论不得侵害他人的基本人格尊严。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说,针对的只能是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言行和事件,对于纯粹的个人行为没有使用的余地。即使是针对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言行和事件发表言论时,也不能侮辱、诽谤或侵犯他人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德良说,“这一准则不因为网络和传统媒介而有任何区别。河北‘艾滋女事件’和陕西‘网络诽谤案件’都是这一原则的生动注释。”本报记者 杜晓 本报见习记者 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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