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巡视工作条例》为什么将巡视的范围界定在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并将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为巡视监督的重点对象?
答:《巡视工作条例》作为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其监督对象必须与《党内监督条例》中“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我们党是一个拥有300多万个党组织、7500多万党员的大党。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各层次都有党组织和党员,党的队伍数量庞大,分布极为广泛,而巡视机构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明确上述监督对象中的重点十分必要。本着突出重点、抓根本的原则,《巡视工作条例》将巡视的主要对象界定为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因为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作风建设和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对保证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至关重要,必须将其作为巡视工作的主要对象。
另外,在实践中,中央和省(区、市)党委还对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机构、高等学校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了巡视。但为了突出巡视工作重点,取得更实际效果,《条例》设计了概括性条款,将其列为中央和省(区、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这样规定,既符合当前巡视工作的实际情况,也为巡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与阶段性相结合的原则。
问:请问《巡视工作条例》施行后,巡视组的巡视监督是否会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监督在职责上产生交叉?
答:职责交叉的问题是不存在的。这个问题涉及到巡视监督的主要任务和职能定位。我们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巡视组就是“眼睛和耳朵”。《巡视工作条例》将巡视的主要任务定位于深入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和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自身廉政勤政、开展作风建设、选拔任用干部的真实情况和问题。其处理问题的方法主要是将了解的情况和问题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然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在此之后的具体处理工作主要依靠相关机关和职能部门来完成。这样就很好地处理了巡视与有关机关和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之间的关系问题,不会产生职责上的交叉。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符合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使巡视机构集中精力履行监督的职责,也可以充分发挥相关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
问:我们注意到,《巡视工作条例》中只对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巡视工作作出了规定,而在中央印发《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说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执行”。请问为什么要作这样的安排?
答:《巡视工作条例》之所以只对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巡视工作作出规定,而未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作出规定,主要考虑是,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没有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巡视工作条例》的制度设计必须严格以党章为依据,贯彻落实党章的有关规定,因此《巡视工作条例》未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但是,另一方面,《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设立巡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1号)中明确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设立巡视机构。实践中,兵团党委一直与其他各省(区、市)党委同步开展巡视工作,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虽然《巡视工作条例》未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作出规定,但其依法设立的巡视机构的巡视工作必须有所遵循,也就是常说的应该有个说法。所以,在中央印发《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明确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执行”。
问:近年来,有些省(区、市)党委在巡视工作方面,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发布实施了一些规定。《巡视工作条例》发布后,怎样看待这些规定?
答:自2003年《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区开展巡视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与中央有关政策精神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了一些关于巡视工作方面的具体规定。应当说,在中央尚未对巡视工作作出统一规定前,各地制定出台的关于巡视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是对巡视工作规范化的有益探索,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各地方巡视工作的开展,并为制定出台《巡视工作条例》奠定了实践基础。《巡视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后,为了保证党内法规制度的统一性、权威性、严肃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对本地区制定发布的关于巡视工作方面的规定及时进行清理,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严格依照《巡视工作条例》开展巡视工作。必要时,也可以依据《巡视工作条例》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规定,但应当及时报送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备案。
问:《巡视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关键是贯彻落实,请您谈谈中央纪委对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巡视工作条例》颁布后,各地已经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继续深入学习和贯彻《巡视工作条例》,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组织和巡视工作机构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深刻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同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列入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巡视工作条例》得到落实。要通过新闻媒体、编印宣传材料、举办讲座和培训等多种形式,继续大力宣传《巡视工作条例》,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准确、生动、有效地宣传《巡视工作条例》,在全党全社会营造重视巡视监督、加强巡视监督的良好氛围。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巡视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刻领会开展巡视监督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任、有权必受监督的观念。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坚决纠正不符合中央要求的各种行为。各级党组织及巡视工作机构,要深刻认识开展巡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巡视工作条例》,扎实开展巡视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以《巡视工作条例》的发布施行为契机,开拓进取,奋发有为,把巡视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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