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广州市中院对此前审理的3起受贿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自称被情妇拉下水的广东省盐务局原局长沈志强受贿65.9万,获刑4年;伙同他人一起受贿的广州市南沙区原副区长刘海涛获刑7年;南沙土地开发中心原副主任庞亚勋,受贿250万元获刑13年。
法院审理查明,沈志强在2006年至2008年利用职务便利,在广州市锐奇纸品有限公司向广东省盐业总公司供应食盐纸箱的过程中,为该公司顺利中标、续签合同及加大纸箱供应量等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此,广州市锐奇纸品有限公司经理何某按照与沈志强及沈志强情妇白某的约定,分多次贿送给白某65.9万元人民币。据检察机关认定,沈志强有自首情节。
广州市南沙区原副区长刘海涛在2002年至2004年担任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王国盛非法收受贿款共217万元,单独收受他人贿款61万元。
法院认为,刘海涛、王国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海涛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刘海涛和王国盛分别退赃100万元和110万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至2006年5月,被告人庞亚勋在担任南沙区土地开发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经营的公司谋取利益。2005年底,庞亚勋伙同亲友戴某收受了黄某贿送的50万元。2006年春节前一天,庞亚勋又通过戴某收受了黄某的100万元。
2006年5月至10月,庞亚勋利用负责广州市南沙出口加工区用地平整工程的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项目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邓某和陈某经营的工程部谋取利益,并于同年11月收受其贿赂款100万元。(记者/刘冠南通讯员/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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