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下午,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来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庆丰受贿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庆丰自1996年3月至2009年8月在其任来安县西武乡乡长兼党委副书记、来安县杨郢乡党委书记、来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兼局长期间,先后50次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空调、手机等贿赂,价值计人民币33628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庆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及空调、手机等物品总计价值33228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庆丰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其与他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能主动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合上述情节,故作如上处罚。 (作者: 吕昊 王立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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