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五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信用卡一张即可构成犯罪。
该司法解释共八条,将于十二月十六日起施行。在解释中,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规定伪造信用卡一张即可构成犯罪。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两个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
这一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对于“恶意透支”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并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
据了解,截止二00九年第三季度末,中国已发行各类银行卡二十点八亿张,银行卡消费在社会消费零售总额中占三分之一强。与此同时,信用卡犯罪活动不断增多,犯罪手段向高科技、集团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信用卡犯罪,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一个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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