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省某公职人员赴宴饮酒过量醉死了,成了一桩比较轰动的新闻。轰动的原因在于单位要为其申报烈士,“烈士”二字,有点刺眼兼刺人心肺。不过,单位和家属在“性质”问题上并未达成共识,似乎还有些不可调和。单位认为,这次酒宴并非公务,他们之所以仍然上报因公牺牲和烈士,旨在为家属多争取一些抚恤;但家属认为,赴宴就是公务,醉死因而是因公牺牲。
醉酒而亡,不管是不是因为公务,都是一出悲剧。这种悲剧的发生有意外的成分,但从我们的行事传统来看,却也蕴涵着必然的结果。就是说,发生是迟早的,此地或彼地,此人或彼人,区别仅仅在这里。所以,但凡关心时事的人,对类似的新闻都不会产生惊讶的感觉,不是似曾相识,而是这几年就没有断过。追究原因,恐怕是这几年我们对所谓“酒文化”过于津津乐道,央视的“标王”广告每每是酒唱主角。诚然,侯耀华先生说不夸张那还叫广告吗?然套用陈凯歌先生的话说,酒不能夸张到那个程度。在古人那里,酒的功效还只是“何以解忧,唯有杜康”;今天则喝了某种酒,能“著天下文章”,能“喜事天天有”,能“好运带给您”,全是一些牛皮大话,且完全漠视其“负”的一面。
实际上,无论怎么能喝的人,都有一个“量”的大小问题,超过了自家的“量”,醉酒是一定的,“意外”同时也埋下了伏笔。南朝刘宋时的鲁爽骁勇善战,号称“万人敌”,人家约他秋天起兵“清君侧”,不料送信的来时他正醉着,听错了时间,揉揉眼睛就起兵了,结果很轻易地就丢了性命。武松武二郎是个多了不得的一个英雄啊,醉倒之后连武艺根本不堪一提的孔氏兄弟也打不过———说到这里有理由怀疑他在景阳冈喝的那十八大碗是假酒。唐明皇和杨贵妃整天厮混在一起,则不仅误事而且误国了,这里面也有醉酒的因素。《开元天宝遗事》里有不少类似的记载。比如“醒酒花”条,说有次二人“因宿酒初醒,(明皇)凭妃子肩同看木芍药”,折了一枝说“此花香艳尤能解酒”。又如“吸花露”条,说杨贵妃酒醒之后,每“多苦肺热”,怎么办呢?“傍花树,以手攀枝,口吸花露,藉其露液润肺也”。再如“风流阵”条,说二人每至酒酣,“使妃子统宫妓百余人,帝统小中贵百余人,排两阵于掖庭中”,相互作战,败了的“罚之巨觥”……
印象中,早几年国家颁布了一个工伤条例,虽然放宽了对工伤认定的条件,但也明确“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或视为工伤。不知道现在还算不算数?因为前两天重庆高院出台了个暂行规定,又说可以。我有个主意,既然(没办法杜绝的)公款吃喝既劳民伤财,还夺人性命,何不一刀切去,任何单位无论是否公务活动的宴请来个一概禁酒,只留吃,不留喝?不仅可以避免性质问题的纠缠不清,而且,中原有个城市不是仅中午公务禁酒实行了一段时间就节约了一笔天价款项吗?单从后一点来看,也应该了。潮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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