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人”不“醉酒” “劣士”变“烈士”——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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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人”不“醉酒” “劣士”变“烈士”
2009年12月15日 08:58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一自称深圳宝安区西乡交警中队的内部人士报料称:该队某警长喝酒猝死,竟被上报因公牺牲,甚至还要被评为烈士!而西乡交警中队长表示,之所以将这位警长上报因公牺牲和烈士,主要是想从名誉上弥补他,为家属多争取一些抚恤,并无不妥。(12月14日《现代快报》)

  在中国,酒是个很矛盾的东西。喝酒还分公私,本来就很搞笑。几天前,重庆市高院出台了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解读称: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此解读一出引发一片质疑。如今,更有深圳某警长喝洋酒醉死,要申报烈士,弥补荣誉。

  如此酒文化下,喝酒喝死的不稀奇,但喝死了要申请烈士却很稀奇。可笑的是,这种烈士的名头居然被赤裸裸地当成了名誉和抚恤金。显然,这已经不仅仅是烈士“因公”或“因私”的问题,而是烈士地位如此乱套的社会现象反思。

  关于烈士的字面解释很多,但大都定义为为正义、功业以及别人的生命财产而牺牲的人,这个群体是受人尊敬的,是社会的楷模。或者说,真的烈士不仅仅是一项荣誉,更是一种社会道德或美德的表率。可是,喝着一瓶2000多元洋酒而醉死的某警长要申请烈士,跟开着宝马申领低保的一样颇具讽刺意味。

  喝酒喝死了,居然还要申请烈士,要名誉,表面上很搞笑,实际上却更似社会公权力喝醉而导致规则失范的一个背影。烈士、名誉不过是个托词,真正要的是烈士背后的抚恤金和由此给家属带来的一系列福利。这种公然损害烈士名誉的做法,也是对相关部门在烈士申报、审核上能否做到公正、公平的一个考验。

  当烈士成了因公醉死者的福利,“烈士”的本质已经裂变,“烈士”所能赋予的仅是金钱和福利的刺激。这样的烈士是假烈士,是“劣士”,不但会让九泉之下的真正烈士们愤慨,还会搅乱依附于社会道德层面的烈士尊严,其结果将导致社会传统道德的内分泌失调。傅万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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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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