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11日就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的“豪车”风波发布书面新闻稿称,要再次进行全面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肃处理,决不护短。自治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人员借用企业车辆,既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也是检察机关明确禁止的行为。检察机关真诚欢迎并虚心接受各类媒体和网民的监督。(12月12日《西安晚报》)
相比于此前阿荣旗检察院对于此事自说自话“网络诽谤”定性,以及当地纪委随后公布的“‘豪车’是从当地一家企业借用” 的调查结果,此次内蒙古检察院“要再次全面调查,严肃处理,决不护短”,“真诚欢迎并虚心接受各类媒体和网民的监督”的表态,并明确“检察人员借用企业车辆,既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也是检察机关明确禁止的行为”,无疑是一种进步,同时也预示着该事件的积极进展。这意味着,此前网友的曝光,绝非“网络诽谤”,而是“媒体和网民的监督”。
其实,如果细究女检察长“借豪车”事件,尤其是其中的具体情节,不难发现,该检察长的“借车”行为,事实上已不止是“廉洁自律”意义上的违规违纪问题,而是涉嫌违法了。依据《检察官法》,“检察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而按照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价值近百万”的豪华汽车,检察长一句话说“借”就能“借”来,并且归为个人使用,这不是“利用职权,索取他人财物,谋私利”又是什么?——如果不是因为检察长手中的大权,谁会平白无故地“出借”如此贵重的物品?更重要的是,从既往的许多反腐经验来看,这一发生在检察长和企业(一说是“朋友”)之间的“借豪车”行为,究竟是“借”,还是“赠送”,也很值得怀疑。众所周知,在时下的一些腐败权钱交易案中,“借”往往是贪官搪塞反腐调查、规避罪责的一个手段——一旦被追查,贿金赃物就说是“借”的或者“属于人情来往”,赶紧退回,而若没被追查,就是“有借无还”——刘丽洁所“借”豪车,一度被挂上政府专用牌照,未尝不是“有借不还”的证据。
据报道,除了驾驶“借”来的百万豪车外,在当地,这位检察长还不乏其他豪奢名声——“大家都知道刘丽洁家中很有钱,在北京上海也有房产”。这种说法是否属实,当然有待证实,但从其借车行为来看,或许不失为一条反腐线索。虽然我们现在还没有严格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是现成的,一个贫困县(旗)检察长,如果当真“家中很有钱,在北京上海也有房产”,即使无法查证贪贿,但也可能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从一包天价香烟中,网友检举出了一个贪官周久耕,一辆借来的百万豪车背后,是否也藏着一个贪官?或者还是如阿荣旗检察院此前所称的,刘丽洁是一个被“100%认可”、“实绩突出”的优秀检察长?(张贵峰 作者系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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