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晚报:新《拆迁条例》应确保利益均衡——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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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晚报:新《拆迁条例》应确保利益均衡
2009年12月09日 14:21 来源:太原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员表示,国务院正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进行立法调研工作。

  《物权法》出台后,一度传出要废止《拆迁条例》的新闻。但是,没有细化的实施细则,《物权法》就无法从纸上走进现实,成都唐福珍 “自焚”的极端事件发生后,修改《拆迁条例》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但《拆迁条例》如何修改,注定是一个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

  《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和不动产。出于商业利益或者其他考量的拆迁,是一种民事行为,私产房“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政府应该完全从商业拆迁领域退出,让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平等协商,实现各方利益均衡,“钉子户”已经不再是一个贬义词,它已经受法律保护了,因此,已经不是《拆迁条例》修改需要重要考虑的问题了。

  涉及“公共利益”的拆迁,如何实现各方利益均衡,有两个核心的实体问题需要解决。实体问题之一是必须清楚界定“公共利益”,明确“公共利益”的边界,特别是要将部门利益集团利益、国家机关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区别开来,公共利益的确定不应该是政府说了算,而应该由政府、被拆迁方、受益公众、独立方经过博弈辩论,然后通过听证或者全民票决等程序来决定,这才是《拆迁条例》修改必须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

  实体问题之二是利益补偿的问题,这也是目前极端事件发生和“钉子户”存在的核心原因。实际上,这也是现有《拆迁条例》的核心弊端所在。现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要素是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依据是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这个规定导致的实质后果就是“二手房估价”,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相关原理,由于居民买房的同时也购买了70年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拆迁补偿的时候,土地收益是不应该被忽略的,拆迁引发的生活成本也是必须考虑的内容。拆迁补偿是否包括土地收益和拆迁引发的生活成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判断是否“与民争利”,是否公平合理的一个标准。

  《拆迁条例》修改,是一件大事,是一件紧迫的事,一定要开门立法,广纳民意,实现利益均衡,千万不能搞成变相保护开发商利益的条例,不能搞成保护特殊利益集团利益的条例。(郭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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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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