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宣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的话音刚落,这个戴着黑框眼镜、穿着黄背心的男人便在法庭上嚎啕大哭起来。”尽管已时隔3个多月,但孙伟铭案的终审场景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王静宏的脑海中仍挥之不去。
那天,从开庭到宣判仅有短暂的20分钟,王静宏坦言,“曾经主审过的案件,从来没有一起像孙伟铭案这样倍感压力。”
或许,人们在关注孙伟铭生死命运的同时,更多的是在思考在汽车激增的现代社会,对于醉酒驾车究竟该采取何种法律政策和有效措施,才能使作为工业文明象征的汽车不会沦为新的“杀人工具”?
孙伟铭案并非空前绝后
9月8日上午8时48分,四川高院的判决终于让这起历时9个月的案件尘埃落定。
从死刑到无期,仅仅几个字的改动,却把孙伟铭从“鬼门关”一把拉回。在庭审现场,孙伟铭痛苦地忏悔:“我是罪有应得。”
然而,发自内心的忏悔,无法改写“4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孙伟铭出事那天的情景,至今仍不时地被众多媒体提及。在出事之前,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在酒楼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之后,驾车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造成4死1重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孙伟铭驾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大大超过60km/h的限速;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死刑。
“一审判决后,我就特别留意媒体报道,发现社会各界的关注点集中在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上。”王静宏告诉记者,孙伟铭究竟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孙伟铭是否应当适用死刑?这些都成为日后法庭审理的重点。
“经过审理,我们认为,孙伟铭是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此外,在归案后孙伟铭能真诚悔罪,倾力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王静宏解释说,基于这些综合因素,我们最终改判。
无论是死刑还是无期,在我国刑法中都算重刑。然而,重刑似乎并没有阻挡住醉酒驾车的“汹涌洪流”,孙伟铭不是第一个,也绝非最后一个。
在孙伟铭案之前,2006年9月16日,佛山的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车致2人死亡;在孙伟铭案之后,杭州“8·4”魏志刚酒后超速行驶致1人死亡,南京“6·30”张明宝醉酒驾驶造成5死4伤……
警方抛“四个一律”撒手锏
醉酒驾车,从来没有像今天这般刺痛着社会公众的神经,“我会不会成为下一个孙伟铭轮下冤魂”的担心,正在埋入越来越多的人心中。接二连三被媒体曝光的醉驾事件警醒着人们,是该对酒后驾车采取行动的时刻了!
事实上,公安机关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行动从来就没有间断过。
8月15日,针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一场暴风骤雨般的专项行动在全国打响。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措辞严厉、态度坚决:“对酒后驾驶,无论涉及什么人,不管什么理由,都要一视同仁,从严处罚,绝不允许开口子,绝不搞下不为例,让酒后驾驶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
为此,公安部为酒后驾驶开出了“四个一律”的猛药: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两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专项行动中,各地纷纷出台措施,全国刮起了一阵酒后驾驶“严打”风。
存法律适用不统一等问题
据介绍,对醉酒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的,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
就在孙伟铭案改判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统一了裁判标准,规定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社会各界建议加强立法调研,加大对酒后驾驶处罚力度的呼声下,9月21日,公安部交管局邀请数位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召开了危险驾驶相关法律修改专家论证会,就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惩处展开了探讨。
专家普遍认为,法律责任过轻、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是当前在追究酒后驾驶行为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
就在研讨会后不久,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提请相关部门将醉酒驾车等行为明确纳入刑法处罚范围。
“执行一例死刑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这种不良风气,只有酒后不开车成为人人自觉遵守的社会准则,才能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王静宏说。本报记者 徐伟 本报见习记者 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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