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黄冈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总工会主席操尚银受贿案、原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高勇受贿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操尚银,男, 1952年9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湖北省黄冈市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市总工会主席(副厅级)。
经审理查明,1995年8月,被告人操尚银任湖北省黄冈地区(现湖北省黄冈市)交通局局长,同年12月兼任鄂黄长江大桥开发公司总经理,2002年4月任黄冈市副市长,2006年12月任黄冈市委常委,2007年2月27日任黄冈市统战部长、总工会主席。1995年至2008年期间,操尚银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先后74次非法收受或索要香港国力集团公司总裁、黄石市私营业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五冶金建设公司第七公司党委书记等20人的人民币1194800元、港币50000元、美金10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71935元的购物卡等物品,共折合人民币1526350.60元,并为这些人所在公司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另查明,2008年6月18日,中共湖北省纪委根据举报材料,对操尚银进行审查后实施“两规”措施。“两规”期间,操尚银主动交代了前述非法收受郑毅松等20人财物的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汉江中院认为,被告人操尚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先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526350.60元(其中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94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操尚银先后8次分别以办事、为其子调动工作、其侄子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支付医疗费、出版个人文集、捐款修路、看望领导等为由,向郑毅某等等5人索要款物共计人民币194000元,应当认定为索贿,依法从重处罚。操尚银在接受纪委审查时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操尚银归案后能退出全部赃款、且自认其罪,还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操尚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高勇,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副厅级)。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高勇在担任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中医高专)党委副书记、校长期间,先后33次收受个体建筑商陈某、马某等7人的人民币共计65.5万元,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马某等人谋取利益。
另查明,被告人高勇在被中共湖北省纪委采取“两规”措施期间,主动交代了前述收受陈某等6人64万元的事实;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期间,又主动交代了收受阮某1.5万元的事实。案发后,高勇已退出了全部赃款。
汉江中院认为,被告人高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中医高专党委副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5.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高勇在接受纪委审查时能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所犯受贿罪的罪行,认定为自首,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且能自认其罪,依法还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高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
作者: 樊斯坦 吴 涛 曾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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