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站长王维正贪污公款案近日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维正有期徒刑10年。
现年57岁的王维正自2001年4月至2005年2月任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总站长,他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将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的公共资金人民币19万元及美元4500元非法占为己有。王维正获得赃款人民币12万元及美元4500元。王维正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缴在案。
法院认为,王维正侵吞公共财物已构成贪污罪。鉴于王维正犯罪后,能够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个人所得已全部追缴,法院依法对他酌予从轻处罚。 (通讯员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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