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冬春之际是煤炭、交通、公共场所、林业等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最严峻的时期:京珠高速湖北孝感段发生火药货车爆炸、“东莞第一高楼”30吨塔吊坠落造成伤亡;此前,黑龙江、吉林、贵州、湖南等地相继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惨痛。
分析这些事故可以发现,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差,有法规不遵行、有制度不落实,往往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在震惊全国的黑龙江省鹤岗市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赴事故现场,围绕事故背后是否存在官员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展开调查。
来自最高检的数据称,仅2009年前3个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就介入调查事故1866件,立案720件926人。最高检有关负责人甚至明言,“几乎每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背后都存在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问题”。
最高检表示,随着形势的发展,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报记者近日在辽宁省检察院采访时获悉,辽宁检察机关在探索建立同步介入事故调查机制时,就总结出了“三手”绝招。这些绝招有力地惩治了渎职犯罪,较好地遏制了重大责任事故的高发态势。
不管是重大煤矿安全事故,还是尾矿坝溃坝,检察官都会在第一时间赶到,深入重大事故现场,和国家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并肩工作,揭开事故发生的层层真相,深挖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
日前,记者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了解到,自2007年到今年三季度,辽宁省三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同步介入调查责任事故384起,查处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83件109人。
“事故所涉渎职犯罪的证据大都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同步介入事故调查有利于及时收集、固定和鉴别证据。如不及时收集固定,有的证据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灭失。”辽宁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杜迎春对记者说,同步介入事故调查会对检察机关发现犯罪线索、查明犯罪事实起到帮助作用。
杜迎春还表示,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有力地惩治了渎职犯罪,较好地遏制了重大责任事故的高发态势。
统计数字也证实了这一点:2007年辽宁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责任事故204起,查处渎职犯罪案件33件53人;2008年同步介入调查责任事故143起,查处渎职犯罪案件39件42人;2009年前三季度,同步介入调查责任事故37起,查处渎职犯罪案件11件14人。
分析这些数字可以发现,由于检察机关的介入,责任事故呈逐年递减的趋势:与2006年相比,辽宁全省事故发生起数下降43.7%,死亡人数下降13.1%;2008年较上一年相比,全省事故起数下降28.8%,死亡人数下降14.6%;2009年前三季度较上一年相比,全省事故起数下降24.6%,死亡人数下降23.7%。
杜迎春透露,在同步介入调查的探索中,辽宁省检察机关练成了“三手”绝招。
第一手绝招
注意收集相关监管机关的职责规定、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处理决定书等反映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资料,发现其渎职行为
2008年9月4日,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第八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辽宁省检察院反渎局迅速派员赶到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会同阜新市检察院反渎局的干警,同步介入事故调查。
通过调查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情况,办案干警发现了严重问题。
事故发生前,该煤矿一直是清河门区乃至阜新市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从2008年年初到事故发生,各级安全监管机关对该煤矿进行过数十次安全检查,且在3月份的安全检查中发现该煤矿事故工作面正在违规正压采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应当严令煤矿打永久密闭墙封闭该工作面。但安全监管人员仅指令停止工作面采煤作业,而未要求永久封闭,对于正压采煤的违章生产行为也未给予任何处罚。
在此后的安全监管中,监管人员也从未认真到现场检查,对该煤矿在6个多月的时间里违章生产作业视而不见。正是由于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才最终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除了行政许可外,还要对生产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过程中,对事故单位存在的违章生产、冒险作业以及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视而不见,应当纠正没有纠正,应当处罚没有处罚,应当关闭和吊销证照的没有关闭、吊销证照,导致事故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没被及时纠正和制止,并最终引发事故。
据悉,在这起事故中,阜新市清河门区煤管局原副局长李宝庆、清河门区煤管局安检员李汉阳等6人分别被法院判处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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