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通报了拆迁户点火自焚并死亡事件。据介绍在拆除胡昌明违法建筑时,胡昌明前妻唐福珍及亲戚10余人进行阻挠,相持近3小时后,站立于楼顶平台楼梯井顶端的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2月3日《西安日报》)
不是被逼至绝路,不会选择自焚;不是绝望,不会情绪失控。在诉求渠道不畅,自己财产得不到合理保障的语境下,拆迁户无奈地选择与房俱焚。自焚背后让人感觉丝丝苍凉、阵阵心痛。痛定思痛,不禁要问,为何拆迁问题非要走暴力之路?如何让拆迁双方的利益得到充分的博弈?怎样创设法律化维权之渠道?
理性探究一系列“拆迁大战”之因,不难发现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制度问题,分析起来,至少有以下三种表现:
首先,拆迁双方对补偿安置标准的理解较难统一。以拆迁评估为例,金牛区有关方面考虑到该建筑体量及投资较大,拟参照当年土建成本给予适当的补偿,而通常市场评估价是参照地方商品房的现在市场价评估,当地政府用10多年前的标准来补偿,这似乎不大合乎情理。这就导致拆迁评估与老百姓心理预期差距较大,结果拆迁双方“谈不拢”,拒绝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在一些发达国家,依照法律,即便是涉及到公共工程的拆迁,先是政府给出一个评估价格,如业主觉得不公道,政府会出钱,让你到市场上随机挑选两个权威的评估机构,选择平均评估价格支付。而在中国很难找到这样完全中立和独立的房屋估价机构。
其次,没有一个通畅的诉求渠道。被拆迁户不能就拆迁补偿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也是房屋拆迁最尖锐的矛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认为,拆迁补偿协议不遵循自愿原则,但在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数额等方面则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等价有偿原则。诚如斯言,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通过法定程序决定征收公民的房屋,被拆迁人没有选择的自由,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数额有异议时,法律应允许他们之间的拆迁补偿纠纷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这样可以解决政府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人的问题,缓解被拆迁人和政府之间的矛盾。
再次,征用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支撑。一般来说,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政府如果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就得从被拆迁人手中购回余期土地使用权。但是我国的拆迁制度并不是这样设计的,先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然后由开发商和被拆迁户双方去“协商”,开发商如果向被拆迁户支付丧失土地使用权损失的费用,等于支付了双重费用。没有对征用土地使用权作出相关规定,这的确是相应法律的一个缺口。
悲剧的发生,有拆迁户情绪的失控与拆迁制度的失范的双重因素,单面突围不是良策,相互协调、监督、联动才是务实之举。只有多管齐下,完善相应标准,健全拆迁相关法律、法规,以听证会形式放开博弈,才能根治拆迁难的痼疾。□杨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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