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档案
邵道生,1942年生,社会学家、中国著名的反腐败研究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主要从事社会问题与国民心态研究、反腐败研究。研究反腐败问题长达20余年,作品逾600万字。主要代表作有:《中国社会的困感》、《剧变社会期中国的腐败与反腐败》、《罪犯改造心理学》、《中国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学思考》、《社会发展与道德衰退》等。发表文章数百篇,并被广泛引用。
-背景点击
学者建议赦免贪官原罪
今年7月,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建议,“中央能否确定一个时间点,比如明年1月1日,只要从此不再有新的贪污受贿行为,以往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不再查办”;甚至还提出,“为了建立长久有效的反腐制度,中国人民必须牺牲一次,宽恕一回。”10月23日《东方早报》上,著名评论家潘洪其提出了“‘赦免贪官原罪’与妥协”、“赦免贪官原罪是改革的必要代价”的“赦免贪官原罪论”。
关于赦免贪官的具体操作手法,“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提出,建议对在实施“反腐败法”之前的规定时期内退还不法收入的,不论干部职级,不论问题大小,一律免除党纪、政纪处分,不追究法律责任,原政治、经济、生活待遇不变;对没有按期退还不法收入的,政治上,一律开除公职,并存档备案,永不叙用;经济上,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高额罚金;法律上,按刑法的最高标准处罚……
昨天,处于“打黑风暴眼”的重庆高调宣布:将试点开展司法机关部分重要岗位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这是今年以来我国第7个提出实行官员财产申报的地区,此前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四川高县、上海浦东等地已有类似提法。而在改革前沿的广东,东莞市已建立了全市627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信息数据库。
这让“官员财产公示”这一老话题再度升温。
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这被外界广泛解读为,标志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即将进入具体推广、分步实施的阶段。最近一段时间,部分专家、学者呼吁以“赦免贪官原罪”的政策来换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确立。
该不该赦免“贪官原罪”,换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确立?本报记者专访了研究中国腐败问题20余年的著名反腐专家———邵道生。
批驳“赦免贪官原罪论”
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已进入战略相持阶段,决不能“划江而治”
“赦免贪官原罪”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如果实施,就会出现一个可怕的后果:所有犯罪分子的“原罪”都能“被赦免”,那么法律就没有什么尊严了,社会肯定会大乱
记者:您研究腐败与反腐败已经有二十余年了,对最近出现的“赦免贪官原罪论”的观点您怎么看?
邵道生:其实,“赦免贪官原罪论”并不是新的,王明高先生十年前就提出“政治上立法,法律上赦免,经济上退赃”的所谓“特别方略”。
我对这个“赦免贪官原罪论”的看法是:这是个违背民意、违背法理、违背反腐败斗争规律的“馊主意”。
记者:这些学者根据“政治妥协”的逻辑,以赦免贪官“原罪”来换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出台,这可能将是中国改革不得不付出的必要代价。难道这种“政治妥协”不对吗?
邵道生:我认为很不对。因为此举表明他们并不真正懂得反腐败斗争发展的规律。
当今腐败现象“稳中有降”、在一些腐败高发领域初步得到了遏制、腐败分子进入了“受审高峰期”。在当今是“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还是来一个“划江而治”之类的“政治妥协”我的观点是赞同前者而反对后者,所以我认为,“赦免贪官原罪论”是反腐败斗争过程中绥靖主义思潮的一个反映。
记者:但是,这些学者声称他们考虑的是既要破除官员的抵触心理又要避免社会动荡的现实,对此,您怎么看?
邵道生:站在腐败官员的立场来说的确有点“合理”,然而站在社会的立场来说,就很不公正了。因为它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如果实施,就会出现一个可怕的后果:所有犯罪分子的“原罪”都能“被赦免”,那么法律就谈不上法律了,也就没有什么尊严了,社会肯定会大乱。同样,对“反腐败斗争”,腐败官员有“抵触心理”,那么对“严打刑事犯罪”犯罪分子就没有“抵触心理”了?所以这个观点是建立在“腐败官员”比“刑事犯罪分子”享有“法外赦免权”的基础上,合理吗?行得通吗?
设定腐败豁免期?
光靠“一纸通告”治不了腐败
有学者说得好:“特赦、和解与宽恕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自认其罪或经法庭判决有罪。”腐败分子“自认其罪”了吗?“经法庭判决有罪”了吗?都没有啊!
记者:王明高先生提出,在实施“反腐败法”之前设定豁免期限,对贪官分别处置的意见是不是也有可取之处呢?
邵道生:我认为这个观点有点不太懂历史,有点“一厢情愿”。历史的经验证明,光靠“一纸通告”来反腐败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早在1989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就发布过一个《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凡在通告期限内自首坦白的腐败分子‘一律从宽处理’。”但是,效果如何呢?不能说一点没有,在“一段时间内”也曾出现过一些“自首坦白分子”,然而,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没有多久,就迎来了中国的腐败高峰期。这类“通告”式的“制度规定”没有真正遏止过腐败犯罪的继续发展与泛滥。
现在,浙江、江苏以及深圳、珠海等20多个省市廉政账号的不同退赃账号里的资金已达上亿元。但是,与现实中天文数字的腐败金额相比,这个数字几乎是“微不足道”的,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鉴于这一历史教训,福建省纪委发出“全省各地、各单位全部撤销已设立的廉政账户的通知”。
有的学者说得好:“特赦、和解与宽恕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自认其罪或经法庭判决有罪。”腐败分子“自认其罪”了吗?“经法庭判决有罪”了吗?都没有啊!在这种情况下试图通过这些“赦免贪官原罪”的“特别行动”怎么能打赢这个关系到国家和党生死存亡的战役呢?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