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检统计数据显示,仅2008一年,全国检察机关就立案查处林业资源管理部门渎职犯罪嫌疑人812人,占能源资源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涉案人总数的26.6%,居各类渎职案件之首。而作为林业资源极其丰富的广西永福县更成为了林业资源管理部门渎职犯罪的“高发区”。
近日,记者走进广西永福县人民检察院,与承办此类案件的检察官面对面,了解惩治涉林渎职犯罪台前幕后的故事。
记者:近年来查处的涉林渎职案件,可以总结出什么特点?
办案检察官:有三大特点:涉案环节集中在林木采伐管理环节;触犯的罪名集中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上;涉案人员主要是基层林业站负责人和林政资源管理人员。
记者:能举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吗?
办案检察官:2006年8月,永福县百寿镇王某等人购买山场,其面积、林木材积均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百寿镇林业站站长莫某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对王某等采伐人进行任何监督,导致四百多立方米林木被滥伐。
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林政执法人员权力相对集中,掌握着林地管理、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林木经营加工等林政管理职权,他们有的因法律意识和职责观念淡薄,工作不负责任,审核把关不严,草率审批,放弃监管;有的原则性不强,徇私徇情,滥用职权;有的明知法律法规而不遵守,违法审批办理证件;有的为了小集体利益,对涉林违法犯罪压案不报,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记者:您刚才说,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林政执法人员权力相对集中,掌握着林地管理等林政管理职权,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此类案件多集中在拥有这些“身份”的人身上?
办案检察官:可以这么说。从我们的调查来看,基层林业站工作人员尤其是站长等要职人员,处于林业执法的最基层和林政管理的第一线,行使辖区内林政管理职权,同时又是监管的薄弱环节,所以他们渎职犯罪几率相对也比较高。
而目前,对林政执法人员的选用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律,没有建立准入资格制度,加之涉林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较多,许多林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林业站工作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业务学习培训,涉林法律知识匮乏,导致部分人员业务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职责意识不强。很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渎职犯罪都缺乏认识,认为自己仅仅是由于工作失职,监管不力,个人没有收受任何好处,对构成犯罪表示无法理解。林政部门相关领导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深,认为林业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只是工作失误、工作方法不当,发案后经常主动提出建议对涉案违法人员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记者:那么,除了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自身的原因外,此类案件高发的诱因还有哪些?
办案检察官:这里面涉及的问题很多,可以说有制度落实层面的问题,也有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
先从制度落实这层来说吧,虽然从国家到地方林业部门都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但在具体落实上,却流于形式,致使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没有起到监督管理作用。
还有一些关键管理环节被少数人把持,有的或碍于情面,或碍于压力而相互勾结,容易导致暗箱操作;有的林业站站长权力过于集中,在辖区内凡涉及林木审批、采伐事项都是一人说了算,各项规定不能落实,无法真正发挥预防犯罪的实际效果,极易出现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甚至充当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记者: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林木采伐过程中的监管制度,就可以遏制采伐林木过程中的滥伐林木现象,从而减少此类渎职案件的发生?
办案检察官:没有100%,也可以抑制90%。但我们同时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制度设计层面的缺陷也是推动此类案件频发的诱因之一。
在林木采伐监督管理环节,林政办、林业站对各自所承担的职责不清楚,分工不明确。采伐证的规划设计、填写及发放均存在不规范现象,林政办与乡镇林业站在监管职责上模糊不清。所以,必须明确林政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执法管理权限,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发放采伐许可证,避免执法管理混乱,出现真空地带。同时也便于落实具体责任制度,避免出现“重叠管、抢着管、无人管”,出现问题互相扯皮推诿现象。
记者:在查处此类案件时碰到哪些难点?
办案检察官:总结出来也是三点,线索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三难”现象明显,尤其处理难是困扰反渎职侵权的突出问题,相关部门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还认识不够,在适用刑罚上多数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就像我刚才介绍的那起案件中的林业站站长莫某,虽然造成国家超过400立方米林木的损失,但最终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可以说,目前林业执法对涉林违法犯罪存在以罚代法,重经济处罚而忽略刑事打击的严峻问题。本报通讯员 肖继初 本报记者 莫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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