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对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人事局局长张智德受贿一案进行了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智德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五千元。同时追缴被告人张智德非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九千元,上缴国库(已缴国库)。
被告人张智德,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研究生学历,原任邵东县组织部副部长兼人事局局长,邵东县政协委员。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智德在2002年至2008年期间,利用担任邵东县两市镇镇长、党委书记、邵东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任邵东县人事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2次收受他人人民币169000元。
邵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智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智德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智德收受卿光明现金15000元属受贿,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智德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并在判决前如实供认受贿犯罪的全部事实,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智德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退还了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禹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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