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
数年前商务部曾公布数字:“4000名贪官卷走了500多亿美元。”人均1亿人民币。中央党校高新民教授的说法很尖锐:“你的配偶、子女都出国、办了外国护照,那你在国内做事什么意思,就算没其他问题,但是作为一个领导天天教育群众要坚决拥护,要有理想信念,要爱党爱国家,可是随后拉开一个架子往外跑,你说的话群众能相信吗?”这番话很能赢得共鸣,相信大部分公众都会认为,“裸官”根本不是能不能当正职的问题,而是能不能当官的问题。
然而,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者,不能担任公职。认为“裸官”有“原罪”,固然从情感上可以理解,在法理上却没有足够道理。
更重要的是,加强对“裸官”的管理,并不是因为“裸官”本身特殊,而是他们在出事或腐败后,更容易和方便地外逃。“裸官”的要害不在“裸”,而在“逃”。这和副职正职关系不大。带几千万逃出去的,恐怕副职不比正职少。
“裸官”当然需要管理,但让公众先知道哪些官员是“裸官”,可能是更重要的事情。如果官员能在制度上就隐瞒掉自己是“裸官”的情况,任职方面的限制就根本对其无用的。(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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