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选址拟重新审视和论证,对于市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番禺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和区政协已分别召开会议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五条处理措施。其中第四条为:“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决策机制,不排除进行全区群众投票”。(11月25日《羊城晚报》)
一方是民意,一方是工程,番禺区政府在骑虎两难的境地中,求助于“全区公投”,看起来是很美的———最起码,这体现了当地政府对于民意的尊重和对民主议程的理解。不过,笔者以为,公投固然美,而如何操作才是关键;稍有不慎,“全区公投”就只有观赏价值。
首先,就直接危害而言,垃圾焚烧的最直接受害者是附近的居民。试想,全区如果有200万居民,大家一致投票将垃圾焚烧厂放到了一个有30万人的地方,合理吗?显然,这少部分人有遭遇“多数人的暴力”的危险。
其二,全区公投的标准如何定才算合理?是50%、60%还是70%、80%?垃圾焚烧项目还是有许多支持者的,最起码,许多政府工作人员是支持这种方式的。如果全区有七成人反对,而标准定在八成,那么,这也是不合理的。
其三,附近居民的民意调查已经十分明朗,“公投”意义不大。广东省省情调查中心先前就在焚烧厂八公里以内展开了一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高达97.1%的受访居民不满番禺大石街会江村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92.5%的受访居民“很不满意”当地政府的信息公开,如果垃圾焚烧发电厂通过环评,88.4%的居民表示“不信任”结果……
“半年的全民大讨论”和“全区公投”都体现了政府对于民意的尊重。但是这种尊重必须上升到真正的民生关怀层面上来———即使有微弱的危害,相关部门也应该以严谨态度杜绝其发生的可能;即便只存在一些当地居民的反对声音,也不应置之不理。一言以蔽之,相关部门不能因为自己要建设的项目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就理直气壮,公众的权益诉求是不容侵犯的。(王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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