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3日),(湖南)株洲县原副县长肖劲根涉嫌巨额受贿案在醴陵市法院开审,法院当庭宣判肖劲根贪污受贿共36万余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据了解,2000年至2007年,肖劲根利用担任株洲县建工局局长、株洲县交通局局长、株洲县副县长职务便利,在春节期间及其他时间,收受他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不等贿赂共101笔,累计现金人民币334650元。
肖劲根受贿后,为他人承包工程等谋取利益。2007年10月至2007年11月间,肖劲根利用担任株洲县交通局局长职务便利,指使株洲县交通局副局长兼财务股股长李某(另案处理)、株洲县交通局公路管理站站长吴某(另案处理),采取虚列工程款的手段,伪造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结算书,在株洲县白关镇至大京风景区管委会绕城农村公路项目中套取国家资金50万元,除去开具虚假发票所缴税金等费用,实际套取资金46.75万元。12月底,李某在株洲县交通局局长办公室付给肖劲根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肖劲根已退赔全部赃款。(张水湘 岸芸 何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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