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井下,谁在生产的现场,谁的生命将会置于危险?煤矿的决策者、管理者显然不在那样的处境,于是很可能“麻痹”地作出危险决策,而矿工是被决策和被管理的,如此出现的一个结果便是,有人对他人的生命不负责,有人对自己的生命无法负责。
黑龙江省鹤岗矿难已被认定为责任事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作为国有重点煤矿的新兴煤矿,却硬在一个采区安排了528名矿工同时作业。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指出,这次伤亡巨大和作业面人员过于集中有关。
“责任事故”,这个定性听得已经非常多了。除了地震和洪旱灾害,我们听到的几乎所有重大人员死伤事件,都会被定性为“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其实又是没有人能够负得起责的事故。事故的责任可以被追究,但谁能对伤者的疼痛有任何减缓,谁能对死亡有任何回转之力?责任事故,只能是告诉人们事故属于人祸,但没有人具备把事情恢复原状的责任能力,对生命来说,尤其不可能。
鹤岗矿难被认定为“管理混乱”所致。4年前,同属龙煤集团的七台河煤矿曾经发生瓦斯爆炸,殒命170多条。今天,同样的原因,100多条生命又被断送在龙煤集团手中。
矿难在哪个矿里发生,原不分国有民有,大型小型。一直以来,我们得到的概念,似乎矿难就是民矿、小矿或者私矿的特产。我们的谴责,经常指向“黑心矿主”。然而,真实的情况或许是,矿大矿小只不过意味着矿难的规模,而国有民有,矿难的概率也是同态分布。矿难在各种矿的发生频次,只是显示各种矿的数量比例而已。
黑龙江省省长栗战书谈到鹤岗矿难的原因时说,国有重点煤矿近四年安全形势比较平稳,一些煤矿企业思想麻痹;一些产煤市地方政府“不能妥善处理发展和安全生产的关系”。
这些话耳熟能详。如果更加本质一点,“思想麻痹”也好,“不能妥善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也好,这些词汇背后,其实是把生命视为了发展经济的工具。作为一种生产工具,已经远离了“以人为本”,人不再是血肉之躯,不再是感情和希望的发生者,也不再是一切行为的目的,而仅仅是“生产力”的一个方面。
在井下,谁在生产的现场,谁的生命将会置于危险?煤矿的决策者、管理者显然不在那样的处境,于是很可能“麻痹”地作出危险决策,而矿工是被决策和被管理的,如此出现的一个结果便是,有人对他人的生命不负责,有人对自己的生命无法负责。
一部电影《血钻》,让人们看到非洲钻石贸易的非道义后果。现在我们也有“血煤”的概念,但基本上,这只是一个比喻。这个比喻是醒目的,也寓含道德立场,然而对遏制血煤开采和权力决断生死有何实际意义吗?一种反道德、非人道、非法律的生产,其产品是否应当受到限制,一种对他人生命加以轻妄决断的权力,其合理性是否应当被审视?
或许,作为一种基础能源,尤其在“血煤”无处不在的情况下,杜绝“血煤”是困难的,然而,我们至少要意识到,矿难产生的本质到底是什么,人祸的根源到底是什么。为了让权力不敢“麻痹”,我们必然要付出艰巨的努力。
□刘洪波(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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