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成为被告的官往往有能力有胆量也有途径,通过自己手中的公权力,有意无意地干涉司法,即使无法阻止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也可以在接下来的诸多诉讼环节和程序中继续“打招呼”、做手脚,进而影响最终的审判结果
评论员 林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官告民一告一个准儿,民告官没门儿”,在上世纪80年代《民事诉讼法》起草时,坊间一度流传这样的说法。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正式确立了一种崭新的司法制度,开启了“民可以告官”的新局面。
统计表明,在1990年至2008年底的19年中,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40万余件,涉及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城市规划、企业改制、土地征收、制裁土地违法行为等诸多方面,在维护公民权益、化解政府与公民矛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与每年审结数都在500万件以上的民事诉讼相比,年均不足10万件的行政诉讼受案数实在少得可怜,不少基层法院的行政庭一年也审不了几个行政官司。这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做得很好?野蛮拆迁、滥征土地、随意定价等滥用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事情很少发生?是否说明行政权力已然被关进了笼子,公民权利得到了最大限度满足?
从公众反映情况来看,“民告官”难的问题虽有缓解,但依然存在,一些地方或明或暗、想方设法抬高了“民告官”案件的受案门槛。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法院的上述意见颇具现实针对性。
如果说司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受理案件无疑是这道防线上的第一道门槛。这道门槛的宽窄、高低直接决定了人们“接近司法”之路能否畅通。具体到行政诉讼,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一个积极信号,受理案件只是第一步,接下来,受理了并不一定能胜诉,胜诉了并不一定能执行。调查显示,我国“民告官”案件的胜诉率不足三成,执行难更堪称顽疾。也就是说,尽管“民告官”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但多数行政诉讼当事人没有讨回其想要争取的权利。
究其原因,固然可能有一部分当事人确实不占理,但不可回避的重要因素是,一些成为被告的官往往有能力有胆量也有途径,通过自己手中的公权力,有意无意地干涉司法,即使无法阻止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也可以在接下来的诸多诉讼环节和程序中继续“打招呼”、做手脚,进而影响最终的审判结果。而对司法机关而言,其人、财、物等往往受制于当地政府,有时可能因为怕得罪当地政府而在审判中有所偏向。与此同时,即使是那些“民”赢了案件,也可能由于“官”的不合作而无法执行,到头来,“民”得到的可能是一纸空头判决。由此可见,有关部门不仅仅要致力于“民告官”案件的被受理,更要致力于保障这些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切实执行。
这些努力并不仅是对权益受到侵犯的个体公民的保护,一些“民告官”案件往往涉及诸多公民的权益,比如,律师因春运火车票涨价对铁道部提起的诉讼,一些考生认为各地高考录取分数线不一致侵犯平等教育权而状告教育部等。而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手段,让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对不正当的行政行为说“不”,进而实现公民对政府行为的知情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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