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参照市价确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9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予以明确的。
“保留价问题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这一规定减少了以往保留价制定中滋生腐败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百分之八十。这位负责人表示,从近年来法院拍卖实践看,这样的规定给法院工作留下很多的“操作空间”,如制定保留价时,故意将保留价定在规定的下限,并与拍卖公司和一方当事人串通,使拍卖尽可能按保留价成交,然后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回扣”。法院拍卖工作中滋生的腐败问题,很多都与保留价的制定有关。因此,该司法解释对原有的保留价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该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需要解释的问题,包括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的管理、协调部门,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的编制及机构的选择方式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修正、补充后,对委托评估、委托拍卖和变卖工作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自11月20日起施行。这位负责人指出,最高法院之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本司法解释为准。本司法解释没有涉及的内容,仍按以前的司法解释执行。记者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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