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意见》明确了受案范围,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民告官”。(11月16日《人民日报》)
近年来,我国“民告官”案件基本呈高位运行、逐年递增趋势。“民告官”的不断出现,被认为彰显国民维权意识的觉醒和法治意识的增强。然而,“民告官”案件不断上升,其胜诉率却不令人乐观,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民告官的胜诉率不足三成。胜诉率为什么这样低?对于这个问题,可能有多个向度的解读和原因。新华社公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民告官”中一个制约行政诉讼发展的重要因素,就是作为原告的“民”普遍存在着“三不”,即“不知告”、“不会告”和“不敢告”。
“民告官”受理门槛不得抬高、“民告官”案子先受理后裁决、禁止以非法定理由拒绝受理行政诉讼等,这几个最高院《意见》中的“亮点”,显然有利于克服“三不”。最高院用发文的形式“重申”,说明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提高“民告官”受理门槛、以非法定理由拒绝受理“民告官”行政诉讼的现象。不过,《意见》降低门槛也好,先受理再裁决也好,只是针对“民告官,起诉难;民告官,官不理”的部分,用句简单的话说就是,先争取能立案再说。这导致的一个后果可能是,“民告官”的案件数目继续上升,而“民告官”的胜诉率继续下降。
总之,在“民告官”中,“民”和“官”应是平等的诉讼主体。如何提升民告官的胜诉率,如何让公民的维权成本再低一些,仍然需要来自公共管理部门更多制度善意的释放与呵护。石敬涛(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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