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使用医保卡、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责任,明显应主要由持卡者、冒名者承担,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医疗机构与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有意与之配合,就不能胡乱给予处罚。这样的胡乱处罚,真正起到的作用,不过是提醒医疗机构时刻不要忘了与强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搞好关系”罢了。
今年8月份,深圳市社保局以经暗访、现场检查,发现“医生给参保患者看病不核卡,记账员不核卡,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为理由,对深圳市的数十家社康中心和门诊部实施了处罚,除数百元罚款外,暂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记账资格3个月。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们觉得特别冤,对记者说,是被社保局“钓鱼执法”了。(《新快报》)
医疗机构冤不冤呢?确实冤。新闻报道中说,社保中心派员持他人医保卡在上述医疗机构就医、取药,一经成功,便成为了不核卡、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证据,但核卡,审核就医、开药者是否持卡,与经过对一张照片的审核、就能准确判断出医保卡卡主是否为前来就医者本人,可完完全全是两码事。遑论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所说,调查行为显然经过了精心准备,要么,是调查人的年龄、样子与卡上的照片很相似;要么,故意伪装病痛,使医生陷入医德的困境中,除非医德尽失,不得不先行给予治疗,并落入陷阱。
问题之关键,在于医疗机构虽然有责任核定就医者是否持卡,但医疗机构却不负有在规定程序以外、百分之百地准确核定医保卡真假的责任。而社保局,却将后者强加给了医疗机构。
此一种强加,如果是合理的话,那么,既然社保局负有防止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责任,我们也可以将百分之百地防止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责任强加给社保局,如是,则完全可以以上述之社保局调查结果为由,罚社保局之款,关社保局之门。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人、一群人,也没有任何一个机构、组织,能够负得起无限责任。现代社会之所以要强调依法办事,强调必须要恪守程序,不仅是对于组织、机构、团体、个人之具体行为的限制规范,避免其肆无忌惮的行为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也是对组织、机构、团体、个人的特殊保护,即只要合乎法律法规、典章制度规定,只要恪守了程序,只要没有具有主观恶意的行为存在,尽管没有将事情做到尽善尽美令人遗憾,也不应追究具体行为组织、机构、团体以及个人的责任。
因此牵涉到法律法规、典章制度,以及具体程序正当合理与否的问题,相关之条文,如果本身是不够正当合理的,则法为恶法、制度为坏制度、程序为坏程序,必然导致公共管理混乱,导致弱势群体动辄得咎。如具体事件中的医疗机构,存在着,正常营运着,就随时可能被强加不应负担、没有能力负担的无限责任,违规与否,是否要接受处罚,完全取决于强势主体的随心所欲,便只好在阴暗中生存了,“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但凡是强势主体的要求,无论合法与不合法,都要尽可能地办。
所以,才必须坚持开门立法,追求法的来源正当。也就是说,不同利益群体,必须都能够平等参与立法,于是能厘清责任的边界,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的边界,使得每一行为主体、每一行为人,都能拥有明确的行为预期,于是能堂堂正正地工作与生活在阳光之下,而不致2时刻恐惧于、受害于权力的任意侵害。
例如在具体事件中,冒名使用医保卡、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责任,明显应主要由持卡者、冒名者承担,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医疗机构与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有意与之配合,就不能胡乱给予处罚。这样的胡乱处罚,真正起到的作用,不过是提醒医疗机构时刻不要忘了与强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搞好关系”罢了。
一段时间以来,尽管我们慢慢习惯了说“钓鱼执法”,但深圳市社保局之具体行为的性质,某种程度上说,其实比“钓鱼执法”更恶劣。“钓鱼执法”归根到底只是执法不当,而深圳市社保局之行为,则是权力肆意侵害权利,首先挟行政权力之威搞部门立法,制定坏的制度,强行提出包含有恶意的要求,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无限责任,使得任何医疗机构不可能不违反制度,然后想处罚谁就处罚谁,不仅执法不当,更是立法不当,法的来源不正当,一定程度上说,是“法不仁,以万物为刍狗”,是为公共管理之最严重的弊端之一。 许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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