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把贪污公款之后,赃款的去向放大了,把贪污本身的手段缩小了,把公款吃喝误认为是定罪量刑的原因。其实,不管贪污的钱被用去做什么了,贪污本身的性质是不改变的。即使这个钱是用于做公益和慈善,也不能改变贪污本身的犯罪性质。”今天(15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就“舟山案例”的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韩玉胜说。
韩玉胜说,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就是说,侵吞、盗窃、骗取,都是贪污罪的手段,侵吞了公款,即使没吃喝,也是贪污罪。
至于媒体提到的“将公款吃喝入罪”,韩玉胜表示,不能笼统地理解“公款吃喝”,要看吃喝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公务招待,为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这属于正常。如果是非公务招待的公款吃喝,就应按法律规定,该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此事在公众中引起轰动,说明公款吃喝作为我们社会的一种痼疾,在公众心里造成了很坏的影响。”韩玉胜表示,本案定罪量刑虽与公款吃喝无直接关系,但我们应当重视这种社会效应,应当反思我们的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反思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有这样的反思,“舟山案例”就不仅仅是一个案例而已。本报记者 袁定波 本报见习记者 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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