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了5年之久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重新修订后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于今天通过新一期《政府公报》正式公布。条例明确规定,今后加班工资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发基数,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劳动者的年休假、产假、加班工资等也统一以该基数为计算标准。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为合同约定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为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施行几年来,《条例》的部分规定在执行中暴露了一系列问题,如规定加班工资以标准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但由于标准工资经常变化,操作麻烦,深圳关外许多企业一直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引发许多纠纷。
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将“标准工资”全部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今后,加班工资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发基数。
“标准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什么不同?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介绍,标准工资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以及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在操作的过程中,企业反映标准工资经常变化难以操作。修改后,员工与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非常明确,易于操作。
新修订条例下,劳动者收入有所增加
新修订条例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而在原条例中,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只能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这意味着,劳动者的收入有所增加。
条例同时规定,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计划生育费等,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最低工资每两年调整一次
新修订的条例还将“最低工资每年调整一次”改为“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有关部门表示,原劳动保障部2004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全国各地一般也规定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实践证明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比较客观实际,而原条例规定每年调整一次,幅度难以掌握,调整过频也给企业带来一定压力。
修订后的条例还规定,市政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后,应在实施前一个月在市主要报刊、电台、电视台以及政府网站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报。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月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小时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李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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