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1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11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涉外统计调查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实行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涉外统计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机构,颁发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二)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三)具备与所从事涉外统计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四)有健全的资料保密和保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涉外统计调查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其调查范围限于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调查方案,向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调查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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