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1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11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在公布前将拟公布的统计数据抄送国家统计局。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全国性重要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其中,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公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统计数据依法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泄露,不得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考核评比和排序。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涉外统计调查活动。
对于该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11月2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jss@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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