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云南省委宣传部面向社会征集100名“媒体义务监督员”,加大对媒体监督力度。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表示:“我们聘请媒体义务监督员,基于这样一个认识:媒体要履行好舆论监督的职责,媒体本身也要接受公众的监督。没有监督,话语权也可能被滥用”。
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监督,所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媒体的话语权当然也不例外。就此而言,云南省宣传部门强调的“没有监督,话语权也可能被滥用”,应该说是能够成立的。但现在的问题是,这里所说的“媒体话语权”,其中的“权”,究竟是一种权力,还是一种权利,或者说,更主要表现为一种权力还是权利?
如果我们承认舆论监督意义上的媒体话语权,实质乃是社会公众许多基本权利如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一种自然延伸的话,那么,就不得不承认,“媒体话语权”虽然有时具有某些权力的成分、特征,但其本质上仍是一种权利,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也即是一种自下而上、内在固有的公民权能和利益,而非自上而下,外在派生的控制、支配性的强制性力量(权力)。
既然如此——媒体话语权本质属于权利,那么,“监督媒体话语权”一说实际上也就不太能成立了。很明显,现代法治意义上的“用权受监督”,仅仅是相对于权力而言的,即“监督权力”,而不可能也不应该是“监督权利”,因为法治的基本原则和逻辑正是,“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如果作为法治本源的权利本身也被监督,甚至是反过来受权力的监督,那么这一基本的法治原则和逻辑就有被彻底颠倒之虞了。
当然,强调这些,并不等于说权利,或者说媒体的话语权可以完全不受约束的——更何况,在现实中由权利衍生的媒体话语权还可能具有某些权力的成分,确实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而是说,这种制约和约束,不应以外在的“监督”形式尤其是“权力监督”形式出现,而应该尽可能地通过权利自身的内在自治、相互协调来实现。如媒体上不同信息、话语、观点的充分披露、表达,并相互碰撞、交流、影响,就是一种权利自治的形式,凭借这种自治,“虚假新闻”之类现象自然会得到澄清、消解。
必须认识到,在话语权问题上,目前我们的现实,并不是权利太多太滥了,而恰恰相反,正是囿于权力的普遍失范、缺乏制约、易于滥用,公众的话语权利事实上还没能得到充分张扬,实现有效自治。如近些年,各地因为舆论监督、行使话语权而频繁出现的各种 “诗案”“文案”“跨省追捕”事件,就是对这种现实的很好见证。
有鉴于此,对于云南征集媒体义务监督员、监督媒体话语权这件事,笔者的基本看法是:其一,“监督媒体话语权”或许未尝不可,但这种“监督”最好是以内在、自治和法治的方式实现,而不宜简单地用外力以非权利的方式去干预干涉;其二,“义务监督员”监督的重点,应该放在权力而不是权利身上,比如着重去监督政府和官员在媒体上的言行以及公共信息披露、发布的状况等。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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