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日电 记者今天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依法、有效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向社会公布。
根据《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文件规定,中国立法机关就洗钱、恐怖融资犯罪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的刑事立法修订完善工作,公安、司法机关也不断加大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近年来在打击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腐败犯罪等领域的洗钱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据统计,二00五至二00八年,中国依照刑法被定罪处罚的洗钱、恐怖融资犯罪人数每年均达一万余人。尤其是在二00六年《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实施之后,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数快速上升。据统计,二00五年有一万零九十七人依照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被定罪处罚,二00六年上升至一万二千一百五十六人,二00七年上升至一万三千七百六十八人,二00八年一万七千六百五十人,年均递增百分之二十点六二。
该《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打击洗钱、恐怖融资、腐败等犯罪活动,有效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腐败国际合作,维护金融、经济、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解释》分五条,共规定了五个方面的问题。明确了洗钱犯罪中“明知”要件的具体认定意见;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洗钱的行为予以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刑法三个洗钱犯罪条文之间的关系和处罚原则;提出了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的洗钱犯罪案件的处理意见;对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资助”和“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两个概念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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