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打黑审判中,赵长青和周立太是“黑社会”的辩护律师,他们的言论遭到公众和网民的批评,为“黑社会”辩护的律师们被称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京华时报》11月9日)。这对辩护律师们而言,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公众容不得律师为“黑社会”辩护,这从情感上讲是可以理解的,但个人感情不能替代法律。
“兼听则明”的道理人人都懂。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诉讼需要具备三方主体:控诉方、辩护方、裁判者。控、辩、审三种诉讼职能相分离,裁判者中立、控诉方和辩护方平等对抗,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格局,也是程序正义、正确适用刑罚的必要条件。黑社会分子触犯法律,自然应受法律制裁,但从法律层面上说,黑社会分子仍拥有法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之一。
律师之所以要为包括黑社会分子在内的被告人提供辩护,是因为在法治社会里,我们既要保护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公民的正当权利,也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此外,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还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努力追求司法公正的神圣使命。因而,律师的辩护决不能简单地看成是“为被告人说话”,更不能轻率地称其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
著名法学教授德肖微茨曾指出,辩护人也需要辩护,因为人们往往对辩护人存在一种偏见,即把辩护人误认为是被告人。诚哉斯言!近年来,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虽有所提高,但我们的社会对司法理念和诉讼制度的普及程度仍然非常低,以至于一些人并不知道法律维持正义,也维护人权。故而,为“黑社会”辩护的律师们被称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 实在是冤枉了他们。
正如德肖薇茨所言:“有时你得提醒公众,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告辩护律师并没有犯罪,正像产科医生自己并没有生孩子一样,犯罪的只是他们的委托人。”显然,辩护律师们被称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仅靠本人自辩说服力不足,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尤其是普法机构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方能有更为理性与冷静的认识与行为。这样,在今后再遇到类似现象时,才能达到公众理性的法律认知效果。 (杨维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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