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大规模突击扫黄公布小姐裸照的“裸照门”事件,引起了网友和公众舆论的质疑。有人认为警方执法过于粗暴,也有人怀疑身着睡袍的警察“钓鱼”执法,法律人士则认为警方公布裸照涉嫌违法。对此,河南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裸照系当地某媒体记者擅自发到网上,并非公安机关所为。至于图片中警察执法是否过于粗暴,是否“钓鱼”执法,则表示自己当时不在现场,不好做评论。(11月4日《武汉晚报》)
公安厅负责人虽然以“不在现场”为由回避了“裸照门”事件中的实质问题,但却无法掩盖问题的实质。稍加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郑州“裸照门”事件中的是与非。
首先必须承认,开展扫黄行动,打击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色情服务,不仅是净化社会环境的需要,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是实施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具体行动。对此,人民群众是欢迎和支持的。公众对郑州扫黄行动的质疑,并不涉及扫黄行动本身,焦点主要集中在扫黄行动的具体细节是否合法。具体来说,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公布卖淫女裸照是否合法?二是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扫黄行动应否允许“外人”参与并拍照?三是扫黄中的警察卧底是否涉嫌“钓鱼执法”?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明确的,即公布卖淫女裸照是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且不说此时的卖淫女还只是“违法嫌疑人”,即使是已被认定违法甚至犯罪,她们的人格权也应当受到尊重而不应受到侮辱。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警察完全有权对现场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将照片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予以使用和保留,但应仅限于执法中的使用而不能对外公布,因为法律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因此,不管是否警方公布裸照,本应作为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的执法证据却被擅自公开了,行为人都涉嫌泄露机密,是违法行为。
警方现已澄清,裸照是媒体记者擅自对外发布的。由此就引出第二个问题。对记者可否参与警方的执法行动,并拍照或记录执法过程予以报道,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具体且有针对性的规定。不过,近年来,为了提高执法透明度,各执法机关在采取执法行动时都邀请媒体记者进行实时记录和报道。总体说,这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也将自己的执法行为置于舆论监督之下,是值得肯定的。但关键问题是,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可能有伤风化的人员和场所实施执法行动时,该不该让记者参与并实时拍照呢?如果根据法律关于“保密”的规定,参照法院审理隐私案件的做法,警方在扫黄行动中不应允许包括媒体记者在内的非执法人员进入或接近有可能泄露个人隐私的场所。即使有随行记者拍摄到个人隐私场面,执法人员也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那么,在扫黄行动中,警察扮做客人卧底属于“钓鱼执法”吗?这里就需要区别“钓鱼执法”与侦查办案手段。“钓鱼执法”的最大问题是引诱他人上钩,而且仅此作为当事人违法的唯一事实和证据。而警察为了查禁黄赌毒派便衣进入相关场所,主要是为了收集证据,了解违法犯罪情况,进而接应执法人员抓现行。因此,这种情形与“钓鱼执法”无关,是正常的执法手段,不应遭到质疑。
(作者李克杰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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