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郑州警方采用粗暴手段扫黄属违法行为(4)——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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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郑州警方采用粗暴手段扫黄属违法行为(4)
2009年11月05日 10:37 来源:中央电视台-《新闻1+1》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主持人:

  其实对媒体来说也是对自己的职业感的一种考验。

  白岩松:

  这一点非常重要,我觉得很多很多的事情现在在突破底线,这种突破底线的话就会让你非常非常的担心,为什么?比如说刚才我们已经强调过,我们又加了很多的马赛克,现在很多的节目,很多的报道,以新闻的方式,以法制节目的方式,其实已经开始去猎奇、吸引眼球,甚至让你隐隐的有一种,这不就是在传递淫秽色情的画面吗,我觉得我们不一定用红头文件的方式去管理新闻,就是在这件事上,但是应该有一种市场的规范,比如说像美国就会明确的,美国你会觉得在性等等很多方面似乎很开放,但是别忘了当初珍妮.杰克逊在橄榄球的比赛演出当中有露乳事件最后巨大的罚单给了这家电视台,有人始终在监控的,要给媒体设置出什么应该是底线。到现在,只要是新闻,整个新港在声讨的比如说关于《壹周刊》包括“艳照门”等等很多事件的时候,为什么及其了公众巨大的反响,就是你以新闻的理由,其实在传递已经接近淫秽色情的画面。

  主持人:

  今天我们在关注郑州警方当局在处理这件事情的时候,虽然说这些照片不是他们放到网上的,但是至于他们这种做法是不是合法, 接下来来连线北京大学的王磊教授,王教授。

  王磊 中国宪法学会常务理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你好主持人。

  主持人:

  我们看刚才我们从电视媒体上了解到了不仅是郑州警方,包括其他的一些地方警方,他们在执法过程中采用这样的一种手段,本身是不是合法呢?

  王磊:

  我认为他们的行为应当说很明显的是一种违法行为,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他们的行为,我们看得很清楚,一个是用手抓住涉案女性的头发,另外是裸体的对照着镜头的行为。那么这个违法行为为什么说违法呢?一个是我们讲我们国家宪法有规定,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就是说这个人是不分种族、民族、性别、男女、违法者或者是犯罪者,这是一个,第二个我们国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也就是说这里指的是公民,也可能是违法者,也可能是没有违法的,但是既使是违法者,或者是涉案犯罪嫌疑人违法的嫌疑人,那么他仍然是公民,仍然他的人格尊严仍然要受到保护。另外宪法还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再一个问题,还我们国家特别对妇女要特别加以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里面也有规定,禁止利用职权侮辱妇女。另外还有办案人员的违法性还体现在什么呢?警察在办案的时候,涉及到公民隐私的这些内容,不能随意的就是说允许新闻媒体曝料。所以这个应当说,这几个方面都反映了它的违法性。

  主持人:

  另外王教授,我们也能从平日一些媒体的报道还有包括一些分析来看,警方之所以采取这样的一种方式,是希望能够用这种曝光的方式引起一种威慑力,或者让当事人感觉到这么做是不对的,您觉得用这样的方式能够减少这种涉黄的行为吗?

  王磊:

  我不这样认为,我觉得这种执法方式实际上不会带来扫黄打非的效果,因为这种执法方式采取的是对涉案人员的一种侮辱的一种方式,羞辱的一种方式,好像造成涉案人员心理上的压力,但是这会适得其反。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他们会为警方的执法方式内心会是一种反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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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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