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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上网的最初动议,来自于判决后引起的上访。张立勇上任一年后,河南省赴最高院上访率前三跌至全国第八
本刊记者/韩永(发自河南郑州)
河南省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清亮这几天有点窝火。他代理的一起案件的判决书上了网,但该判决书不仅把自己当事人的名字写错了,也把自己所在律所的名称写错了。
这是王清亮第一个判决书上网的案子。该省从2008年10月份开始试行判决书上网,在王清亮看来,这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变化,但问题依然很多。
2009年10月9日,河南省高院发布《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取代半年前的试行文件,力图解决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各级法院博弈上网率
判决书上网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对判决书上网标准的把握问题。“有些人对哪些判决书需要上网还把握不准,”河南省高院研究室主任李剑非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
在此前的试行文件中,对判决书上网有两个例外规定:一是法定情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二是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主管副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推迟上网”;另一种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呈报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可以不上网”。
“这里面存在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其尺度的把握决定了上网率的高低,”河南省某基层法院法官胡敬文分析。他说,从利我的角度考虑,除了少数改革的力推者,大多数法院和法官都会下意识地对这一标准作扩大化解释,河南省高院和各中院、基层法院的博弈在所难免。
胡敬文说,规避判决书上网的路径主要有二:一是扩大对敏感性案件的解释,二是与当事人协商,由后者提出不上网的申请。
在河南省某中院,记者看到了该院从今年3月份到9月份的上网月报。月报中,在不上网的原因一栏,这两个理由占据了大部分比例。该中院所属各基层法院的上网月报,也显示出类似的特点。
胡敬文说,对于敏感性案件的认定,有时要兼顾相关方面的感受,河南省高院很难搞一言堂。而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较之前一种做法,既避免了可能的争议,又显得冠冕堂皇。
河南省高院对此心知肚明。在近期召开的有关判决书上网的研讨会上,该院政治部主任袁永新在列举判决书上网遇到的问题时说:“有的法官怕当事人上访、怕文书质量出问题,态度不积极,还有法官甚至直接动员当事人‘要求文书不上网’。”该院研究室主任李剑非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如果别人上网率高,就你特殊情况多,那肯定是把关不严。”
从制度设计上看,判决书上网的决定权,在作出判决的法院:上网的决定权在主管副庭长(中院和基层法院则多由庭长把关),不上网的决定权则在主管副院长。“这一设计的本意,就是通过提高审批的级别,对不上网严格把关。”李剑非说。
但在河南省政协委员、省高院监督员张树才看来,不管是审判员,还是副庭长,还是主管副院长,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上文提到的中院及下辖各基层法院的月报,都呈现出明显的先抑后扬的特点:开始上网率偏低,后来逐步提升。张树才说,前者反映了各法院的自觉行为,后者则反映出河南省高院的强势介入。
河南省高院介入的方式,是上网率与各中院和基层法院的绩效考核挂钩。河南省高院网络办主任陈海发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网络办每个月要对各中院和各基层法院的上网率进行统计,排名靠后者通报批评,并扣掉考评分。若该上网的没上网,一旦发现,也“狠扣”考评分。
郑州市中院研究室副主任朱世鹏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判决书上网在考评中所占分值约有20分,约占考评总分的十分之一。
在河南省高院的强力介入下,河南省各中院和基层法院的上网率逐渐上升。郑州市中院的上网月报显示,近两个月,一些业务庭室的上网率已经达到90%。
但河南省政协委员张树才说,河南省高院领导与中院和基层法院之间的博弈,还会持续。“在人、财、物上都不受高院约束的各中院和基层法院,其实没有太多理由听从高院的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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