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法院认定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从轻判决入狱三年。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到底是什么意思?它既非法律术语,词典上也查不到,而当事法院为何将其写进判决书?
短短几天,百姓对于这一荒诞词汇的愤怒与无奈使之风靡网络,而随之衍生出诸如“临时性被自杀”“临时性受贿”等“临时性+动词”新语法结构,更是网友抗议权力滥用的娱乐性表达。
“临时性强奸”从荒诞的幻想走上了现实的道路,本身就是对公众智商的挑战。案件判决依据用谁都不懂的词汇来忽悠公众,不仅藐视了体制内的监督机制,而且与罪刑法定原则完全背道而驰。诸如“临时性强奸”此类的词汇和由此衍生潜规则已经成为破坏法律天平的秘密武器,结果便是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变成一纸空文。张军兴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李方午以“广告代言不是演戏”为主题,把侯耀华代言的10则违法广告作为例子,指出虚假广告中代言的违法表现。(本报今日A18版)
不论侯耀华的“怀疑说”有没有依据,也不论中国广告协会人士的点评曝光是否准确,不容置辩的是,以侯耀华画面截屏做一两则虚假广告或有可能,而有10家都这么做,侯耀华竟蒙在鼓里,既没有获得任何好处,也不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形象,侯耀华也太老实了不是?这告诉三岁娃娃也不会有人相信。
对在10则虚假广告中代言一事的处理,侯耀华自己是关键。若是真代言,就没有诉诸法律的胆量与事实;若是画面截屏假代言,不管是论利还是论名,侯耀华都应该硬起来,给厂家或是商家一个侵犯名誉权的下马威。听话听音,侯耀华敢吗?
如果不是假广告专挑侯耀华,那肯定是侯耀华专挑假广告。真广告做不了,做假广告还不容易吗?是侯耀华专挑假广告,还是假广告专挑侯耀华,问题再清楚不过了!(卞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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