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三 劳务派遣用工责任怎样划分
新增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增加理由:劳务派遣问题是用人单位责任中的特殊情况。劳务派遣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关系,被派遣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草案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委员意见:乌日图委员提出,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涉及的三方关系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是和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双方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而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只是被派遣的工作人员的一个具体的工作场所,用工单位和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没有劳动关系,除非用工合同有特别的规定。
“对这三方中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应进一步研究。”乌日图建议。
郑功成提出,如果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对赔偿责任有协议的话,怎么办?在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的协议是不是应该得到尊重?如果说一个外单位的人来本单位工作,造成了本单位很大的侵权责任后果,只规定用工单位负责可能有失公平。因为派遣单位才是被派遣者的雇主。
“因此,应强化派遣单位的责任。”郑功成认为,这将有利于化解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象,使劳动关系进一步规范化。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洪先认为,草案上述规定对被派遣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过错、疏忽,甚至一些有意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没有作具体的责任区分。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在具体执行中由用人单位负全责。
“为了使工作人员尽心工作、勤勉尽责,建议对此作出规范。”陈洪先建议,对于工作人员有故意、过失行为的,应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周如强则建议,如果是用工过程中发生了问题,可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员工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管,或者进行必要教育。”全国人大代表王卉认为,劳务派遣人员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该把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列入到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而不能仅仅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否则有失公平。
争论四 保姆犯错雇主担责是否合理
新增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增加理由:现实生活中因雇保姆、家庭装修等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较多,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的,由谁承担责任,草案对此应当作出规定。
委员意见:“家里的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如果发生对他人的损害,由雇佣的人承担责任,这似乎不尽合理。”吴启迪委员认为。
郎胜委员也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化。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很复杂,不加区分地规定一律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可能会引起很多矛盾,也不利于提高提供劳务一方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建议对这一条再做认真研究。
全国人大代表刘卫星则建议,增加规定私人雇佣关系中劳动者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雇主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在前款规定中,如系提供劳务一方故意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提供劳务一方进行追偿。”
他的修改理由是:在提供劳务一方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如不规定接受劳务一方的追偿权,一是有违公平原则,二是可能导致提供劳务一方恶意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利益的情况发生。
争论五 逃逸动物伤人责任由谁承担
新增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增加理由:近年来,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应对侵权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委员意见:“这一规定不太完整。”郑功成委员认为,如果找不到原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谁来承担责任?市容管理机构是不是应该有责任?草案的规定有一个漏洞,有一部分伤害是找不到责任者的,那么对于受害人,损害就得不到赔偿。建议弥补这个漏洞。
“草案的规定很模糊,而且在实践中无法操作。因为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说,无法也难以提供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谁的证据。”全国人大代表陈燕萍建议,应该规定在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政府某个部门承担侵权责任。本报记者 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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