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会期五天。 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中新网北京10月31日电 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呼应民意亮点多
作者 魏恒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于今天在北京闭幕。从连日来各项密集议程可以看出,会议在许多议题的设置和讨论中,着力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以进一步保障民众合理合法权益,直接呼应了民意的迫切要求,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和期待。
审议法案呼应民意要求
本次会议会期5天,继续审议了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并首次审议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尽管尚未最终定案,但经过媒体连番报道后已逐渐“深入人心”。主要亮点如下:
——城乡有望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订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修正案草案说明。他说:“我国各级人大经历了十几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是可行的。”
在谈到这一修正的意义时,李适时表示,这“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另外,人大代表候选人应与选民见面、实行差额选举、设立“秘密写票处”、乡镇代表名额上限提高到160名、不可身兼两地人大代表、明确选举委员会职责等内容都被提请加入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有望成为法定内容。
——拟规定城乡居民事故死亡同命同价
目前,中国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个司法解释确定了城市和农村两个赔偿标准,而城乡收入差别巨大,因而出现了赔偿数额上的巨大差别,导致“同命不同价”。
近几年来,面对质疑,一些司法实践正在努力打破“同命不同价”。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专题法律讲座中,首次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示:“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的情况,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在此次会议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表示,草案前两次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指出,死亡赔偿在许多情况下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为便于解决纠纷,不少地方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草案应当根据实际做法增加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草案二次审议后,广泛征求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律师协会、一些地方和专家提出,全社会普遍关注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在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够明确而且标准较低,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将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农村和城市进行简单划分,“同命不同价”的争论长期困扰法院审判工作,侵权责任法对此不能回避,应该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标准。
另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还建议删去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建议明确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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