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9日从温州市检察院获悉,原温州市房建办主任丁志贞利用职务之便,将手中掌握的部分房源转手倒卖获取差价,低价出售收受贿赂,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已于近日被依法起诉。
现年已62岁的丁志贞,原系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温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副县级),兼任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主任。今年1月23日因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被依法逮捕。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08年,丁志贞在担任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531万余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8万元;滥用职权,擅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638万余元。
据悉,丁志贞的大部分贪污所得多是通过房屋差价的手段获得。例如,2004年10月至2006年4月间,丁志贞和王继静(时任温州市房建办综合处处长,具体负责商品房销售,因贪污、行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合谋,私自将由温州市房建办负责开发建设的一处住宅楼的9套商品房通过房产中介机构以市场价格出售后,以温州市计委2002年的核定价格向温州市房建办上缴房款,从中牟取售房差价款共计436万余元,二人予以私分。其中丁志贞分得200余万元。
同时,丁志贞还利用手中的职权,低价将房卖给他人,收受贿赂。其中一次发生在2004年初,丁志贞在当时商品房市场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以明显的低价将由房建办开发的3套商品房出售给王继静、金敏(时任温州市房建办计财处处长,因贪污、行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年)、陈海滨(时任温州市房建办工程处处长,现被取保候审)3人。期间,3人送给丁志贞16.5万元表示感谢。
除了倒腾手中的房屋,丁志贞还利用各种方法私吞公款。2007年1月,丁志贞与金敏、王继静合谋,以温州市房建办举办“迎新春答谢联欢会”的名义套取公款。由金、王二人到商场、酒店等处以奖品、场地费等名义虚开发票、收据,并购买超市购物卡。所有发票共计96641元,经丁志贞签字同意后,在温州市房建办予以报销。丁志贞从中分得2万元现金和1.2万元联华超市购物卡。
温州市检察院认为,丁志贞在担任温州市房建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擅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裘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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