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析温州贪官案:人情往来非腐败“温情外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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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析温州贪官案:人情往来非腐败“温情外衣”
2009年10月29日 11:35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0月23日,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4号法庭座无虚席,除泰顺县重大工程建设领域的干部职工外,温州市纪委、市检察院以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也在旁听席上正襟危坐。

  下午4点20分,庭审“主角”———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原局长郑启明出现在被告人席上,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当庭判决郑启明有期徒刑11年。

  现年51岁的郑启明,在任职期间主管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事项。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温州家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家景花园”房地产项目时,在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方面得到时任温州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郑启明的支持。2003年初,郑启明向家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某提出介绍家景花园项目的配套电梯工程。薛某为感谢郑启明之前的支持,并希望在项目后期的建设、房管、办理相关手续等方面能继续得到其关照,在未使用郑启明推荐的电梯项目的情况下,于2003年4月11日以“电梯利润包干”的形式送给郑启明100万元人民币,郑启明予以收受。

  温州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5号、16号地块进行开发时,在用地功能改变等有关手续审批方面也得到了郑启明的关照。

  从2003年至2009年,该公司董事长李某为表示感谢,先后8次送给郑启明银行购物卡和现金合计人民币45000元,郑启明均予以收受。

  今年5月26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4天后郑启明被刑事拘留,6月11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郑启明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104.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启明在担任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郑启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以“电梯利润包干”的形式收受的100万元人民币系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曝其患有肠癌仅5年的寿命,希望法庭能给予从轻处理。

  在庭审辩论阶段,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辩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郑启明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案自首?以“拜年礼”的名义所收受的4.5万元,是属于正常人情往来还是受贿?

  公诉人指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送财物是希望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以收受的,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自动投案自首的情况下,只有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种罪刑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种罪行的,才以自首论。因此,虽然郑启明在被“双规”期间,除如实交代纪委已掌握的违纪事实外,主动交代了其受贿100万元的犯罪事实,但这与纪委所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都是受贿罪,所以仍不构成主动投案自首。

  同时,公诉机关还指出,虽然郑启明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但根据意见的规定,其行为属于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针对辩护方提出的人情往来说,公诉人又给旁听席上的众多官员上了一课:“过年过节生病送礼,这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官员们也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自然也难免流于习俗。但人情往来的风俗并不能成为受贿的温情外衣。人情往来和违法犯罪的区别在于,人情往来注重的是礼尚往来,往往是平等双向的,而贿赂犯罪却是失衡、单向的,其往往建立在职权地位所能带来的利益之上,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人情、具有熟人文化的社会,有太多腐败的起源就在于迷迷糊糊的人情往来。有太多的人情往来已经困扰了权力的运行,可以说,无限制的人情往来就意味着无限制的腐败的可能。”

  “所谓的人情往来,在一些情况下只是某些人受贿的一块‘遮羞布’而已。”公诉人最后总结道。(本报记者 陈东升 本报通讯员 简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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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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