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我国将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我国选举法于1995年修订时规定,全国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选举,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而1995年修订前的选举法都规定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是1比8。其实,无论是1995年修订后的1比4还是此前的1比8规定都有其历史合理性,因为以前我国农村人口占人口总数的绝大多数。但是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农村人口数量日趋下降,城市人口不断增加,所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条件与时机业已成熟。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平等,而公民权利平等自然包括政治权利平等,而选举权又属公民一项重要政治权利,所以在公民选举权上实现平等,是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平等的题中之义,选举法拟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是对公民选举权平等的彰显。从最早农民享有1/8选举权,到此后享有1/4选举权,再到拟实行城乡选举同票同权,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数比例上的变化,无疑表明我国农民的政治地位在不断得到提高,是国家越来越重视农民包括选举权在内政治权以及其他各项权利的体现,折射出的是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政治文明的不断提升。
正如专家们所指出的,平等选举权不只是一种政治权利,也是其他各种权利的保障。随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降低,以及城乡选举同票同权的最终实现,农民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言人也会相对增加,这样也就有利于增强农民在立法机关与民意代表机构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在立法与重大政策制定上更好地维护与体现农民的利益,从而也就更加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和谐与社会和谐。
不过,农民各项权益要能随着城乡选举同票同权的实现得到更为有力的保障,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人大代表选举办法改革,比如应当进一步降低包括农村基层官员在内官员代表数量,增加农民身份农村代表数量,以使农民群体的诉求能够得到更大程度上与更为真切的表达;应当通过实行人大代表差额选举办法与建立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及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制度,真正让那些具有代表农民参政议政能力与对农民选民负责的候选人当选为代表,以使农民能够通过他们选举的代表更好地反映他们的意愿与呼声,使他们的各项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与保障。
(作者魏文彪系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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