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刚才提到 “三河三湖”整体水质还比较差,请从政策、制度层面谈一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状况?
答:过去我国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以及“三河三湖”流域的快速经济增长,始终是“三河三湖”水污染的重要原因。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社会总产值的增加往往伴随着废水排放量的增加和流域水质的下降,由此可以看出经济增长对水污染的压力。除此之外,这次审计调查还分析了三个方面的重要原困,主要是:一是相关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比如环保审批前置的相关制度、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等相关政策措施尚不健全完善;二是部分水污染防治工作尚不完全落实到位,比如水污染防治五年规划落实不力、部分地区环境执法不到位、部分入湖河流及源头地区水污染治理力度不够、部分地方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薄弱等等;三是部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存在着挪用、虚报和滞留水污染防治资金的问题。
问:针对这些问题和原因,这次审计调查提出什么建议?
答: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全局性和长期性,“三河三湖”水污染治理是一项涉及多行业、多层次、多渠道,综合性和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最终实现“三河三湖”水质的全面恢复一定要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因此,“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必须从管理、资金的角度做好“持久战”的打算。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和这次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我们从管理、资金两个方面提出了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包括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相关措施,推进完善环保审批前置制度,强化对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情况的考核以及加大执法力度等内容,二是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包括加大“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力度和加强“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等内容。
问:审计调查问题及原因是否得到纠正、整改?
答: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针对各项问题认真研究,逐项提出了整改意见,以完善机制制度为抓手,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整改。比如,针对“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尚不健全完善”问题,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安排项目中央补助投资时,加大了对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的投入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财政部正会同环境保护部,以试点方式推动建立跨省流域水环境补偿机制;河北、河南等省已在本省范围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再比如,针对“挪用和虚报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和“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问题,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和相关省市正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一是尽快追回被挪用和虚报多领的水污染防治资金以及被挪用和截留的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强化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征缴力度;二是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三是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总体而言,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取得较好效果,审计调查对促进“三河三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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