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共青团湖北省委追授在营救两名落水少年中牺牲的陈及时、方招、何东旭三人“见义勇为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并给他们的家属送去了慰问金(10月27日《湖北日报》)。
10月24日,陈及时等15名同学在荆州江边游玩时,发现两名少年落水,迅速结成人梯下水营救,最终,两名少年获救了。按道理,这15名同学都是见义勇为的优秀大学生,但为何有关部门仅仅追授其中三人“见义勇为优秀大学生”荣誉称号,并只给这三名同学的家属送去了慰问金呢?答案再简单不过,因为这三人牺牲了,而其他12人还活着;死者为大,死者优先。
现在有不少地方,都习惯将“见义勇为”异端化为“见义勇死”——见义勇为的必要条件大致有两个:一是见义要勇于去为;二是顺便搭上一条宝贵的生命。
那么,说了半天,究竟何谓见义勇为?说白了,就是见到合于道义的事,勇敢地去做。至于你做完后是牺牲了还是继续活着,那不是见义勇为的内容,而是一个简简单单的后续结果而已,而这个结果不是必须的存在。那么,从集合的概念去看,见义勇死一定见义勇为,而见义勇为不一定非得就见义勇死。更何况,见义勇死只是勇于死,未必就一定要死。
将“牺牲”作为见义勇为的硬性条件是一个思维定势,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可怕的。
(湖北 邓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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