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法院罕见地将公款吃喝费用认定为贪污款。对于公款吃喝,司法是被动的,但侦查是主动的,检察机关面对“吃喝能入罪”却无所作为或只是偶有作为,怕是难以向公众交待。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法院近日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引人注目的是,傅平洪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认定为贪污款。(10月27日《扬子晚报》)
“吃喝玩乐”也按贪污定罪论刑,这一个案超出了大众对当今司法生态的认知。傅平洪成为新闻人物,以及有关该个案的报道登上各门户网的点击排行榜,全赖在这之前并无类似的个案的发生。相反,流行于官场的“潜规则”是,工作就要吃喝,吃喝就是工作,“吃吧喝吧不是罪,不进腰包无所谓”。这种“刑不上吃喝”的观念,在官员群体中“市场占有率”极高。就像“睫在眼前常不见”,司法机关也迎合了这一观念,“吃喝入罪”的个案姗姗来迟,当是大众心理、司法文化、监督机制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当然,从刑法上看,“公款吃喝”问题固然未必都是罪,但“吃喝入罪”也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依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动用公款吃喝,当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不论是公款,还是用公款购买的“吃喝消费”,当然也是“公共财物”。以公务之名实私人吃喝玩乐之实,符合“骗取”的特征,若不以公务之名而动用公款吃喝,则是赤裸裸的“侵吞”。在主观上,享用“公款吃喝”的官员只是故意,至少———谁听说过“过失公款请吃请喝”的例证?
基于信息不公开,迄今为止我们对“三公消费”的准确数额依然不得而知。最近公开了部门财政预算的广州,也没有列明“三公消费”的数目。几年前有全国政协委员提供了一组数据称,各级官员每年花在公款吃喝上的高达2000亿元。这一数字触目惊心,却无从证实。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公款吃喝远未得到遏制的当下,这一数字还将继续攀升。
反对将“吃喝入罪”的论者有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他们认为在公款吃喝中无法辨别是公款公用还是公款私用,若要入罪,取证将是最大的难点。我们应当承认一旦司法启动对“公款私用”的问责,必将遭到不少的阻碍。这其中,也确实有取证难的问题。但最难的恐怕还在于:哪个反腐机关有足够的道德力量来查办、控告和审判“公款吃喝”———法庭审理中,被查处之人大可质问庭上的检察官和法官,“吃喝确该入罪,但你们自己没有这样吃喝吗?”
舟山法院认定傅平洪贪污罪名成立的事实依据是:傅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虚开、多开发票的方法,侵吞单位公款共计44万余元,用于支付个人餐费等开支。天底下的“公款吃喝”没有两样,最终都要表现入账。依此看来,取证虽难却也谈不上无从入手。问题还在罪与非罪之外。
从制度腐败的视角出发,我并不看好舟山此个案的“示范”价值。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此案也注定难以成为最高法院向各级法院倾力推销的“指导性案例”。鉴于网络舆论对这一个案的颇为追捧,事实上将检察机关逼到舆情危机的前沿———司法是被动的,法院要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但侦查是主动的,检察机关面对“吃喝能入罪”却无所作为或只是偶有作为,怕是难以向公众交待。
无论如何,只有“刑也上吃喝”并非孤本,而是进入日常化司法的轨道,“公款吃喝”问题才有被遏制的可能。 □王琳(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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