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民委了解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力促进了民族法制建设的发展,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和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制体系。
国家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和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民族法制体系。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了下来;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反映了新时期我国民族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方面的迫切要求;2005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主要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各类人才、维护民族团结、明确法律责任和建立监督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一系列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配套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截至目前,教育部、扶贫办、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和单位已制定出22件配套文件。
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地方立法也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目前,各地共制定自治条例134件,单行条例429件,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共74件。四川、青海、甘肃、云南等10余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份都先后制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或意见。(记者贾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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